户口辦理手續怎麼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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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辦理手續怎麼進行

當你要成立一個新家庭,當你的孩子出生,都需要我們進行户口辦理手續,來申請新的户口或者對户口進行更改。因此我們必須要好好了解户口辦理手續,以防在這些需要的時刻沒有一點了解。户口的必要性和它在社會活動中表現出來的重要性都決定了我們必須要有户口,而且可更改性則決定了我們要對其有一定了解。

一、手續

遷移户口的手續,在當事人符合户口遷入地的准入政策(如:夫妻投靠的結婚年限;購房入户的房產面積、房屋產權登記證等)的前提下,需要交驗的證件、資料等,可以參照如下辦理:

1、帶上當事人的身份證、户口本、婚遷的(結婚證)、購房入户的(房屋產權登記證、購房合同、原始收據)、積分入户的(居住證、勞動合同)等證件及資料;

2、去户口所在地村(居)委出具同意户口遷移的證明;  

3、户口接收地村(居)委會出具同意接收户口的證明;  

4、帶上上述證件及資料,去户口遷入地的轄區派出所,申請遷入户口,領取户口“準遷證”;  

5、户口所在地的轄區派出所開出《户口遷移證》;  

6、攜帶上述資料,去户口遷入地的轄區派出所户籍科,根據工作人員的提示,辦理落户手續即可。    

二、法律規定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户口登記條例》的規定: 

第十條公民遷出本户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户主在遷出前向户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註銷户口。  

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記機關的准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  

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准。  

第十三條公民遷移,從到達遷入地的時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內,農村在十日以內,由本人或者户主持遷移證件向户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繳銷遷移證件。

大家有沒有學到什麼呢?我國的龐大人口數量就決定了我們需要嚴密的户籍制度,因此我國產生了户口制度,而這項制度是政府的權力之一,也是民眾的權利義務之一,因此我們需要相關的法律規章制度來進行約束,我們要按照相關規定的手續進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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