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户口遷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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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買賣户口遷出判決

現在我國房地產市場依然比較火爆,房屋買賣數量依然很大,很多樓盤前都能看到買房人的身影,而他們買房的原因可能是投資、也可能是居住等,在買賣房屋過錯中一定要保護好自己的合法權益。在房屋買賣交易中,發生糾紛的概率着實不小,最常見的就是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發生糾紛的原因可能是多種多樣的,原因不同解決方法自然也就不盡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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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買賣户口遷出的相關規定是怎樣的



1958年1月9日施行且至今仍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户口登記條例》規定:“户口登記工作,由各級公安機關主管。公民遷出本户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户主在遷出前向户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註銷户口。按照上述規定,包括户口的申報及遷出在內的各項户籍管理工作均由公安機關主管,屬於公安機關行政管理職責範圍,上述工作不屬於人民法院主管的範圍。當事人之間基於二手房買賣而涉及户口遷出糾紛並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範疇,故人民法院無權受理與户口遷移相關的糾紛。因户口的遷出需要户主的同意及配合,且需要户主提交相應的審批文件及新的落户地址,在上述條件並不必備且原户主不配合的情況下,公安機關無法強制性地要求原户主將户口予以遷出。二、原房主拒絕遷出户口,並不影響新房主在該房屋處重新落户。按照户籍管理的基本原則,一套房屋原則上應該隻立一個户口,但一個户口中可以有多名成員。我們在做老房拆遷的時候,確實碰到過一套房落有幾個户口的情形,但都屬於直系親屬成年後,單獨落户的情形。因二手房買賣過程中存在較多的房屋過户後,原户主拒絕遷出户口的情形並嚴重影響新房主的户口遷入工作。我們諮詢朝陽區及海淀區户籍管理部門,目前可行的操作辦法為:如原房主拒絕將户口遷出,則新房主可就該房屋重新申請一個户口,原房主的户口在户籍系統裏會顯示“空掛”,從而解決新房主的落户問題。三、新房主可以原房主未履行《商品房買賣合同》項下户口遷出義務為由,要求原房主承擔相應的違約金。北京市目前現行的二手房買賣合同(建委版)中明確約定了原户主遷出户口的義務及逾期辦理需承擔違約責任的條款。如房屋買賣雙方當事人在該條款中約定了原户主遷出户口的期限及對應的違約責任,則該約定合法有效,其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對於新房主而言,如原房主拒絕履行遷出户口的義務,則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對方支付逾期遷出户口的違約金。需提請注意的是:新房主的訴訟請求只能要求原房主支付違約金,其不得要求法院判令原房主限期將户口遷出。希望對你的房屋買賣户口遷出的問題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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