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户口入户辦理需要什麼材料?
來源:法律科普站 2.26W
一、深圳市户口入户辦理需要什麼材料?
深圳市户口入户辦理需要的材料有:遷移户口申請;接收單位證明;擬遷移户口人員户籍證明及户成員關係證明或公證書;申請人和擬遷移户口人員的身份證或户口本原件(留存複印件);房產證原件(留存複印件)。如有特殊情況可能還需要提供土地使用證;土地、規劃部門批准建房的有關材料;商品房購銷上税發票原件(留存複印件)等。
二、户口遷移的手續
1、公民遷出本户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户主在遷出前向户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註銷户口。
2、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記機關的准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
3、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准辦理。
三、户口遷移的相關法律依據
關於户口遷移的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户口登記條例》的規定:
第十條 公民遷出本户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户主在遷出前向户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註銷户口。
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記機關的准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准。
第十三條 公民遷移,從到達遷入地的時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內,農村在十日以內,由本人或者户主持遷移證件向户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繳銷遷移證件。
辦理入户需要原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出具相關的證明,同時也需要現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以及工作單位,同時開具出准許遷入户口的證明。派出所在受理户口遷移等登記的事項時,是需要在一定的時效之內完成户口的遷移工作並及時通知到申請人或者其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