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户口本需要什麼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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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請人身份證、户口簿(複印件1份,驗原件)。
2、結婚證或離婚證(複印件1份,驗原件)。
3、子女的出生證(複印件1份,驗原件)。
4、房產證(複印件1份,驗原件)。
5、申請人所在單位出具的屬本單位員工的證明材料(原件1份)。
6、單位出具的集體户地址變更的證明材料(原件1份)。
7、申請人户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出具的無業證明(失業證、待業證(複印件1份、驗原件)。
8、收養證或解除收養的證明材料(複印件1份,驗原件)。
9、申請人本人一寸免冠彩照一張。
《户口登記條例》第十條
公民遷出本户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户主在遷出前向户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註銷户口。 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記機關的准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 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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