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非婚生子女上户口需要的材料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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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東莞非婚生子女上户口需要的材料有哪些?

東莞非婚生子女上户口需要的材料有哪些

非婚生子女户口辦理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嬰兒父、母的入户書面申請

(二)嬰兒父母結婚證、身份證、户口簿(原件和複印件),非婚生不需提供結婚證;

(三)嬰兒出生醫學證明或親子鑑定證明的原件和複印件(非婚生子女必須出具親子鑑定證明,由公安機關指定鑑定機構鑑定後出具);

(四)嬰兒父或母户籍所在地居(村)委會證明或派出所責任區民警調查證明(需加蓋派出所公章);

(五)嬰兒父母一方屬於外地户口的,外地户口一方户口登記地公安機關應出具嬰兒未落户證明。

二、非婚生子女的法律保護體現在哪些方面?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應負擔子女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非婚生子女雖是不正當男女關係所生的子女,但責任應由其父母承擔。子女是沒有任何過錯的,其法律地位與婚生子女完全相同,適用民法典的有關全部條款。而且,如果在非婚生子女出生前或後,其父母已經結婚,應認其為婚生子女。

我國民法典對非婚生子女的保護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對非婚生子女不得歧視和危害;

2、非婚生子女的生父、生母都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

3、非婚生子女與生父母間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三、非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是指父母非婚姻關係所養育的子女,包括婚前、婚外性行為所生子女和養子女,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以及未經丈夫同意、事後丈夫又不予認可的人工授精所生的子女。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和權利。《民法典》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應負擔子女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非婚生子女和生父的關係,必要時可通過生母提出的證據或其他人證、物證加以證明。如經生母同意,生父可將子女領回撫養。如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母與他人結婚,其夫願意負擔該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則生父的負擔可酌情減免。婚生子女與非婚生子女,雖然在出生形式上是合法婚姻和非法婚姻的不同產物,但其法律地位卻是相同的,承擔相同的權利和義務

由此可見,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上户唯一的差別就是需要提交的材料當中包括親子鑑定證明書。因為在父母親沒有結婚證的情況下,派出所的工作人員需要能夠提供孩子是父母親親生孩子的法定憑證,這樣也是為了避免拐賣嬰幼兒的這種犯罪行為,也趨於我國現在的户籍登記管理制度也越來越嚴格和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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