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哪些情況需要辦理户口證明?

來源:法律科普站 3W

一、有哪些情況需要辦理户口證明?

有哪些情況需要辦理户口證明?

户籍證明的辦理流程根據不同的工作和生活情況有不同的辦理流程,大致來説可以分為4大類:

1、是普通居民落户辦理,這類人最為常見,例如單獨的外來務工人員,正常遷入當地的人員,來投靠的職工家屬等。

辦理此類户籍證明時由本人攜帶身份證明文件,遷入申請書,工作證明,投靠人的户口本等,向當地公安機關申請辦理。

2、一定數量的外來務工人員,這類情況一般是由招聘單位協助當地公安機關辦理,需要提供務工人員的身份證明、勞務合同、招聘單位的企業證明,法人身份證明等。

3、因土地徵用原因落户和農轉非,除了身份證明文件外,還需要土地徵用文件,安置文件等相關資料,一般來説由被徵用地的企業或政府同意辦理。

4、轉業軍人和部隊調動,除了需要身份證明文件外還需要部隊出具的退伍證明,人事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由當地公安機關審批辦理。

二、户口證明開具的情形有什麼?

對於不再需要公安派出所出具證明的還規定了六種情形,具體執行情況如下:

1、需證明當事人婚姻狀況的,憑當事人在使用部門的個人聲明和能夠提供的結婚證、離婚證、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書或者離婚證明書、配偶死亡證明等有效證件、證明材料證明,需要核查的,由使用部門按照規定進行核查。

2、需證明當事人文化程度的,憑學歷證書、學位證書或者學校、相關認證機構出具的證明書證明,或者依法辦理公證。

3、需證明當事人正常死亡或者經醫療衞生機構救治的非正常死亡的,由醫療衞生機構簽發《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

4、異地居住退休人員需辦理領取養老金資格認證的,由異地居住退休人員到居住地所在街道(鄉鎮)勞動保障工作機構或者縣(區)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認證手續。

5、因公民個人或者有關部門和單位工作人員填寫、錄入差錯等原因,致使公民在有關部門或者單位的登記信息與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證、護照登記信息不一致,需證明兩者為同一人的,由有關部門和單位負責核查,公安部門根據職責提供必要協助。

6、需證明當事人未登記户口的,區分以下情形辦理:因補發《出生醫學證明》需核實新生兒未申報出生登記的,由衞生計生行政部門向公安部門核查;因申報户口登記時需核實當事人未在其他地方登記户口的,由公安部門負責核查;因出國(境)定居需要辦理無户籍公證的,由公證機構向公安部門核查。

證明當事人的婚姻狀況,辦理結婚證離婚證時,需要開具户口證明;異地居民辦理退休手續,認證領取養老金資格時,需要開具户口證明;證明當事人的文化程度,需要提供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和户口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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