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户口準遷證的需要材料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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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辦理户口準遷證的需要材料有哪些?

辦理户口準遷證的需要材料有哪些?

(一)辦理户口準遷證需要的材料

1、户籍簿;

2、身份證(已婚的還需要要結婚證和隨遷人員資料證件);

3、所遷出城市或轄區所在地公安機關開局的無違法犯罪證明;

4、遷入城市所轄區派出所户籍處開具的準遷證明也就是遷入證明。

(二)一般辦理户口遷移流程

1、向遷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請;

2、遷入地派出所同意遷入;

3、向現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遷出申請;

4、所在地派出所開户籍證明;

5、持户籍證明和相關證明材料(户口遷移的理由)前往遷入地的市級公安局户政科申請遷入;

6、户政科簽發《準遷證》;

7、持《準遷證》回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辦理遷出並開遷移證;

8、持遷移證、身份證去遷入地派出所入户。

二、户口遷移需要遵守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户口登記條例》

第十條 公民遷出本户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户主在遷出前向户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註銷户口。

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記機關的准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

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准。

第十一條 被徵集服現役的公民,在入伍前,由本人或者户主持應徵公民入伍通知書向常住地户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註銷户口,不發遷移證件。

第十二條 被逮捕的人犯,由逮捕機關在通知人犯家屬的同時,通知人犯常住地户口登記機關注銷户口。

第十三條 公民遷移,從到達遷入地的時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內,農村在十日以內,由本人或者户主持遷移證件向户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繳銷遷移證件。

沒有遷移證件的公民,憑下列證件到遷入地的户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

1、復員、轉業和退伍的軍人,憑縣、市兵役機關或者團以上軍事機關發給的證件

2、從國外回來的華僑和留學生,憑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者入境證件

3、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釋放的人,憑釋放機關發給的證件。

第十四條被假釋、緩刑的犯人,被管制分子和其他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在遷移的時候,必須經過户口登記機關轉報縣、市、市轄區人民法院或者公安機關批准,才可以辦理遷出登記;到達遷入地後,應當立即向户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

第十六條公民因私事離開常住地外出、暫住的時間超過三個月的,應當向户口登記機關申請延長時間或者辦理遷移手續;既無理由延長時間又無遷移條件的,應當返回常住地。

公民若是想要辦理户口的遷移手續,那麼需要到遷入城市所轄區派出所户籍處開具的準遷證明,然後可以帶着此證明到户籍所在地辦理遷移證,之後還需要帶着遷移證到遷入城市辦理相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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