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有農村户口怎麼分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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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有農村户口怎麼分地?

一般有農村户口怎麼分地

農村的土地是集體財產,農村土地承包採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條 國家實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

農村土地承包採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採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

第四條 農村土地承包後,土地的所有權性質不變。承包地不得買賣。

第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

第六條 農村土地承包,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的權利。承包中應當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侵害婦女應當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第七條 農村土地承包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個人三者的利益關係。

第八條 國家保護集體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保護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九條 承包方承包土地後,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自己經營,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權,流轉其承包地的土地經營權,由他人經營。

第十條 國家保護承包方依法、自願、有償流轉土地經營權,保護土地經營權人的合法權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十一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保護土地資源的合理開發和可持續利用。未經依法批准不得將承包地用於非農建設。

國家鼓勵增加對土地的投入,培肥地力,提高農業生產能力。

第十二條 國務院農業農村、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分別依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負責全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及承包經營合同管理的指導。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和草原等主管部門分別依照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及承包經營合同管理。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及承包經營合同管理。

二、農村土地承包期限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一條 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

前款規定的耕地承包期屆滿後再延長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屆滿後依照前款規定相應延長。

因為農村的土地本身就是集體財產,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成員都有使用權,並且使用權是平等的,法律制度也明確規定,在分配集體土地使用權的時候,應堅持公平、公正、公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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