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房與户口的關係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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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承租房與户口的關係有嗎?

承租房與户口的關係有嗎?

沒有關係。房屋承租是指房屋出租人以口頭或訂立書面合同的形式將房屋交付承租人佔有、使用與收益,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權利。只要與出租人簽訂了合法的房屋租賃合同,那麼就有租賃權,與户口無關。

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條 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零四條 租賃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

二、《民法典》規定承租權可以遺囑繼承嗎

《民法典》規定,承租權並不是被繼承人的遺產,所以承租權不能訂立遺囑的,承租人死亡後,由共同居住人繼續租賃房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二條 【房屋承租人死亡的租賃關係的處理】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限內死亡的,與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或者共同經營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 【遺產的定義】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三、承租人自行轉租房屋後果有哪些?

發生自行轉租時,出租人可能解除合同,也可能不解除合同。出租人不解除合同時,轉租關係仍然存續,不致受到影響;而當出租人解除合同時,轉租合同是否亦因此而同時終止呢?答案應當是肯定的。由於次承租人與出租人並無直接的租賃關係,次承租人自然無權要求出租人承擔違約責任。

至於次承租人是否可向承租人提出請求,則應視次承租人是否為善意而定。次承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租人未取得出租人的同意而仍與之訂立轉租合同的,應無權要求承租人承擔違約責任。只有在次承租人不知或不應當知道承租人未取得出租人的同意,即誤信承租人的轉租為同意轉租的,承租人才應對次承租人負違約責任。並且,自次承租人一旦知道轉租為非同意的轉租時起,即應賦予承租人的轉租合同解除權。

綜合上面所説的,承租房是需要由承租人和出租人進行協商,只要符合條件就可以依法的辦理,對於承租人只要有合法的公民身份那麼就可以保障到自己的權益,對於公民是屬於哪裏的户口是沒有任何的關係,所以,不同的情形處理的事情就會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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