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怎麼樣才能合法強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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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怎麼樣才能合法強拆

一般怎麼樣才能合法強拆

1、以下才能進行合法強拆:

(1)拆遷方和被拆遷人就拆遷的補償協議沒有達成的,被拆遷人向相關的政府部門申請行政裁決,但是裁決是下達後,要求其在規定時間內搬遷,沒有搬遷的,拆遷方是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拆除的。(針對釘子户其實這個方法比較有效)

(2)拆遷方和被拆遷方就拆遷的補償協議沒有達成的,被拆遷人向相關的法院提起訴訟的,但是經過訴訟程序,法院判決其敗訴的,那拆遷方就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2、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28條的規定,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做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由此可以得出進行房屋強制拆遷的條件主要包括以下兩個方面:

(1)實體條件:市、縣級人民政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前提條件之一必須是被徵收人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拒不搬遷的。如果不存在補償決定,僅僅存在補償協議,那麼房屋徵收部門只能通過民事訴訟的方式予以解決,不可直接申請強制執行手段。因此,強制拆遷的實體條件是做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政府在依法做出補償決定,並且已經按照補償決定的內容對被徵收人進行補償安置後,如果被徵收人依然不履行補償決定拒不搬遷的,則有關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進行強制拆遷。

(2)程序條件:市、縣級人民政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另一個前提條件是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因此,申請強制拆遷應當在被徵收人可以申請複議或行政訴訟的期限屆滿後。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28條的規定,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做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由此可見,當前政府只有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拆遷的權利,而沒有自己去決定強制拆遷的權力。《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雖然將准予徵收強制執行的權力賦予了人民法院,但具體的組織實施工作並非完全由法院來承擔,而是要遵循裁執分離的規定。

二、如何進行合法的強拆程序

關於強制拆除的合法程序,目前相關的配套性規定尚不健全,依據城鄉規劃法、行政強制法等法律規定,其必經程序大體如下:

(一)城市規劃區內違建行政強制拆除程序:

違建認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成程序----有關部門做出責令限期拆除處理決定----公告並送達----行政複議或訴訟---複議維持、訴訟敗訴或者不提起復議或者訴訟、又不自行拆除(三個月屆滿)----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作出強制執行決定---送達---行政複議或訴訟---複議維持或訴訟敗訴、催告(一般為10天)---強制拆除

(二)鄉、村莊規劃區內違建行政強制拆除程序:

違建認定---鄉、鎮政府作出責令限期拆除處理決定---公告並送達---行政複議或訴訟---複議維持、訴訟敗訴或者不提起復議或訴訟、又不自行拆除(三個月屆滿)----鄉、鎮政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送達---行政複議或訴訟---複議維持或訴訟敗訴、催告(一般為10天)---強制拆除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徵收範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不予補償。

《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八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後,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採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綜上所述,不是所有拆遷都是暴力的,當然也是有存在合法的強拆的,例如一些違法的建築以及現在一些常見的釘子户,當然如果要進行強拆的話也是要按照相應的法律程序來進行的,至於詳細操作的步驟上述也有詳細説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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