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本加名字的程序是什麼?
户口本加名字,需要帶着身份證、户口本、村委會證明等證件,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辦理户口本信息更正。
《户口登記條例》
第十七條 户口登記的內容需要變更或者更正的時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記機關申報;户口登記機關審查屬實後予以變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記機關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向申請人索取有關變更或者更正的證明。
户口本改(換)名字需要的資料及程序,當事人可以參照如下辦理:
1、申請人的書面申請(16歲以下的,由其監護人提出申請);
2、父母離異變更16歲以下人員姓氏的,需提供離婚證明手續,並經父、母雙方寫出協議書籤字同意;
3、户口簿、居民身份證;
4、屬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須提交單位、學校人事部門准予變更證明,屬在校學生的,應提交所在學校準予變更證明;
5、無單位的需由户口所在地居(村)委會出具證明;
6、經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民警審查、所長批准後,報上一級公安局批准,予以更改;變更姓名以一次為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户口登記條例》的規定:
第十八條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1.未滿十八週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户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2.十八週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户口登記的相關要求規定:
1、户口登記以户為單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處的立為一户,以主管人為户主。單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為户主。
2、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內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別立户。户主負責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申報户口登記。
3、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農村在一個月以內,由户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户口登記機關申報死亡登記,註銷户口。公民如果在暫住地死亡,由暫住地户口登記機關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記機關注銷户口。
我國的户口本是我國的公民擁有户籍以及中國國籍的一種證明,此時户籍證明不僅僅是為了規範我國的公民的生活家庭的秩序,也是為了保護我國的社會環境的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