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户口遷移的手續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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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委託户口遷移的手續規定是什麼?

委託户口遷移的手續規定是什麼?

可以,辦理户口遷移、登記等户政業務應當由本人到公安機關辦理,因故無法辦理的,需書面委託有民事行為能力的親屬辦理;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行為能力的户口遷移由其監護人辦理。

可以委託他人辦理户口遷移在當事人不是户主的前提下,可以委託户主辦理遷户口,具體的手續和證件、資料,可以參照如下辦理:

1、當事人可以出具捺手印的委託書、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證、户口”準遷證“、錄取通知書(遷學入户)、房屋產權登記證、購房合同、原始收據等證件及資料;

2、由户主帶上本人的身份證及上述證件及資料,去當事人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會出具同意户口遷出的證明

3、再去户口所在地轄區派出所,書面申請遷出户口後,根據工作人員提示領取户口遷移證;

4、當事人再帶上上述資料及證件,去户口遷入地的轄區派出所申請入户即可。

擴展資料

辦理市內户口遷入,應持下列證明證件到其户口遷入地派出所辦理:

(1)遷入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證及市內户口遷移證;

(2)遷入户的居民户口簿;

(3)新立户的要有房管部門出具的住房證明或房屋產權證明;

(4)遷入人符合申領,每人交本人正面免冠一寸光紙黑白大頭照片兩張,已滿16週歲,已領取居民身份證的,每人交照片一張;

(5)因結婚遷入的要持結婚證。

二、户口遷移需要哪些手續

公民遷移,除在本户口管轄區內移居,只作住址變動登記,不作遷出、遷入登記外,凡是遷出本户口管轄區的,均可辦理遷出、遷入登記。

户口遷移,應遵循人户一致和居住地登記的原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户口登記條例》

“第十條公民遷出本户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户主在遷出前向户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註銷户口。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記機關的准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准”辦理。

三、辦理户口遷移所需的證明材料

公民因各種原因需辦理户口遷移手續的,應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證及與遷移事由相關的證明:

1.婚遷,持合法的結婚(離婚)證;

2.分(購)、建房遷移,持房卡或住房證明;

3.出國(境)註銷户口,持有關部門出具的註銷户口通知單;

4.回國(入境)落户,持定居證或勞動人事部門核准的錄用證明、護照(回鄉證)或有關部門出具的證件收存(收繳)證明,回國後異地落户的,還須持原户口登記機關出具的註銷户口的證明;

5.公民入伍註銷户口,持入伍通知書;

6.退伍、復員、轉業落户,持縣市兵役機關,縣市以上覆員安置辦公室發給的登記户口的證明,異地安置的,還須持原户口登記機關出具的註銷户口的證明;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我國的户口是我們作為公民都應該擁有的基本證件,並且户口是擁有及時性的所以説公民的常住地發生相應的變化以後,我們也應該快速將户口遷移到現住地,以免引起不必要的誤會,如果是遇到糾紛無法處理的時候,是可以向公安機關進行諮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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