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户口遷出能再遷回嗎
一、民眾户口遷出能再遷回嗎?
户口遷出後可以再遷回。
《中華人民共和國户口登記條例》
第三條 户口登記工作,由各級公安機關主管。
城市和設有公安派出所的鎮,以公安派出所管轄區為户口管轄區;鄉和不設公安派出所的鎮,以鄉、鎮管轄區為户口管轄區。鄉、鎮人民委員會和公安派出所為户口登記機關。
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內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單位指定專人,協助户口登記機關辦理户口登記;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記機關直接辦理户口登記。
居住在軍事機關和軍人宿舍的非現役軍人的户口,由各單位指定專人,協助户口登記機關辦理户口登記。
農業、漁業、鹽業、林業、牧畜業、手工業等生產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專人,協助户口登記機關辦理户口登記。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記機關直接辦理户口登記。
第六條 公民應當在經常居住的地方登記為常住人口,一個公民只能在一個地方登記為常住人口。
二、户口遷移流程是什麼?
第一步:向遷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請;
第二步:遷入地派出所同意遷入;
第三步;向現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遷出申請;
第四步:户口所在地派出所開户籍證明;
第五步:持户籍證明和相關證明材料(結婚證等)前往遷入地的市級公安局户政科申請遷入。
三、可依法註銷户口的情形有哪些?
1、公民死亡,包括正常死亡、非正常死亡、人民法院判處死刑執行或宣告死亡,應由户主、監護人、親屬、死亡人員生前所在單位或社區居委會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報死亡登記,註銷户口。
2、公民應徵入伍,應由本人或户主(限家庭户)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報註銷户口。
3、公民出國(境)定居,應由本人或户主(限家庭户)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報註銷户口。
4、本市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兒童,被國外團體或個人合法收養,應由市(區)社會福利機構指派專人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報註銷户口。
5、公民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應由直系親屬或工作單位、居委會相關負責人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報註銷户口。
在社會生活中,因為工作的變動,結婚登記或其他各種因素辦理户口遷移都是很正常的,但不管是將户口遷出,還是再將户口遷回,都需要遵守當地政府規定的遷户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