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遷出後多久能遷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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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條件的前提下,當事人的户口可以隨時遷回原籍落户:
1、在當事人符合户口遷入地的准入政策的要求(如:當事人未婚且已經失業;或者當事人的配偶户口在當地,並且有住房的);
2、而户口遷入地的村(居)委會及户主都同意接收的,當事人的户口可以在不改變”非農業”的户口性質的前提下,遷入原籍掛靠;
3、當事人可以帶上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證等,諮詢户口原籍地的轄區派出所户籍科工作人員,以對方的答覆為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户口登記條例》
第十條公民遷出本户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户主在遷出前向户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註銷户口。
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記機關的准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
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准。
第十三條公民遷移,從到達遷入地的時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內,農村在十日以內,由本人或者户主持遷移證件向户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繳銷遷移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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