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 - 已婚子女户口跟父母的內容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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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隨着社會的發展已經做出來了相應的變化,新的婚姻法對於大家來説,還是比較陌生的,大家對於其中的內容還沒來得及做出瞭解,對於新婚姻法 已婚子女户口跟父母的內容知之甚少。但是户口的管理是十分的嚴格的,新婚姻法究竟是如何規定子女户口的,感興趣的可以到本文了解一下。

新婚姻法 已婚子女户口跟父母的內容是什麼?

一、新婚姻法 已婚子女户口跟父母

父母雙方均為本市居民的新生嬰兒在出生後一個月內,由嬰兒父母或監護人憑《出生醫學證明》、《出生醫學證明副頁》、嬰兒父母的《結婚證》和《户口簿》,向嬰兒父親或者母親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申報出生登記(隨父報出生的,必須攜帶母親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證》)。 外省市婦女與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居民結婚,2003年8月7日以後出生的嬰兒可以在父親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記機關申報登記常住户口。此類户口由公安派出所審核後辦理出生登記。

二、新婚姻法離婚孩子歸誰

1、哺乳期內的子女的撫養。

"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這是因為用母乳哺養,對嬰兒的生長髮育最為有利。從嬰兒的生長髮育的利益考慮,夫妻離婚後,凡是正處於用母乳餵養的子女,應依法由哺乳的母親撫養。

但現實生活中,也有許多孩子出生後,是不用母乳餵養的。對於這樣的情況,當夫妻離婚時,如何判定孩子的撫養歸屬?司法解釋規定: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親生活。但母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隨父親生活:一是母親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二是母親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親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並對子女健康成長沒有不利影響的;三是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如母親的經濟能力及生活環境對撫養子女明顯不利的,或母親的品行不端不利於子女成長的,或因違法犯罪被判服刑不可能撫養子女的等等。

2、兩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撫養。

本條還規定:“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夫妻離婚後,對兩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首先應由父母雙方協議決定。因此,當父母雙方對撫養未成年子女發生爭議時,法院應當進行調解,儘可能爭取當事人以協議方式解決。在當事人雙方自願、合法的前提下,協商決定:未成年子女由父方撫養,或隨母方生活,或者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由父母雙方輪流撫養,對上述幾種撫養方式的解決,法院都是可以准許的。

如果當事人雙方因子女撫養問題達不成協議時,法院應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根據有利於子女健康成長的原則妥善地作出裁決。但應注意以下問題: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親和母親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本文已經介紹了新婚姻法已婚子女户口跟父母的有關內容,大家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進行深入的瞭解。大多的情況都是子女的户口要跟隨父母的,這也是户口管理的規定,確保户口管理不混亂。按時給子女辦理户口是很重要的,因為在孩子以後的成長過程中需要户口就學就醫報銷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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