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户口有户口遷移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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遷户口有户口遷移證了

傳統家事糾紛案件,一般是指涉及家庭內部成員之間的案件,如離婚、贍養、撫養、扶養、繼承、分家析產等,現在已經涵蓋了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後損害責任、人身自由權、夫妻財產約定、婚生子女否認、生父確認、同居關係析產和探望權、監護權、被繼承人債務清償、遺贈撫養協議、涉外婚姻和涉老婚姻等,隨着社會轉型的凸顯和深化,家事糾紛衍生的新類型案件呈現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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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準遷證直接可以遷户口嗎

  不可以:有户口“準遷證”只是説明當事人的户口可以遷入當地的一種證明,遷移户口還需要遷出地的户主及所在的集體出具同意户口遷出的證明等,才能辦理落户手續。  一,遷移户口的一般程序,可以參照如下辦理:  1,帶上當事人的身份證、户口本、結婚證、房屋產權登記證(購房合同、原始收據、社保證明)等證件及資料;  2,並經過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出具同意户口遷移的證明;  3,户口遷入地的村(居)委會出具同意接收户口的證明;  4,去户口遷入地的轄區派出所户籍科,申請遷入户口,並領取户口“準遷證”;  5,去户口遷出地的轄區派出所開出《户口遷移證》;  6,攜帶上述資料,去户口遷入地的轄區派出所户籍科,根據工作人員的提示,辦理落户手續即可。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户口登記條例》的規定:  第十條公民遷出本户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户主在遷出前向户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註銷户口。  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記機關的准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  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准。  第十三條公民遷移,從到達遷入地的時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內,農村在十日以內,由本人或者户主持遷移證件向户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繳銷遷移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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