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放開三胎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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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放開三胎了嗎?

《民法典》放開三胎了嗎

首先需要肯定一點的是:目前來説,一般家庭生育三胎依舊是違反計劃生育規定的。但如果是符合以下條件的居民家庭,經批准是可以合法生育三胎的。

1、再婚夫妻

①再婚夫妻在再婚前各自生育過一個子女,再婚後已共同生育了一個子女的;

②再婚夫妻其中一方在再婚前已經生育過一個子女,但另一方未生育過子女,再婚後已共同生育一個子女的;

③再婚夫妻其中一方在再婚前已經生育過兩個子女,但另一方未生育過子女或者已經生育過一個子女,再婚後雙方沒有共同生育子女的;

2、特殊情況

①夫妻因不孕不育症沒有生育,依法收養兩個子女後,身體恢復健康後,可再生育一子女;

②夫妻雖然已經生育兩個子女,但是其中一個或兩個被依法鑑定為殘病兒的,可以再生育一子女;

當然,除了以上5種情況之外:凡是符合法律、法規,當地衞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認定的其他情形的,也可以生育三胎。

超生三胎罰款規定如下:

①農村居民超三胎的,對夫妻雙方分別按當地鄉鎮農民上年人均純收入額為基數,一次性徵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會撫養費。

②符合再生育一個子女的條件,但是如果生育時間上沒有達到間隔時間(頭胎和三胎之間的時間間隔不滿4年)或者再生年齡(女方年齡不滿28週歲)的,每提前一年將按照夫妻雙方上年度總收入的40%徵收費用,以年為單位,不足一年的按照一年計算。

③符合再生育一個子女條件未取得生育證生育的,按照其上年度總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徵收。

④因實施非醫學需要選擇性別人工終止妊娠,謊報嬰兒死亡或遺棄、買賣、殘害嬰幼兒後違法生育的,按違法多生育子女徵收標準的二倍徵收。

二、社會撫養費的規定

1、當事人的生育行為發生在其現居住地的,由現居住地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現居住地的徵收標準作出徵收決定;

2、當事人的生育行為發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徵收標準作出徵收決定;

3、當事人的生育行為發生時,其現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均末發現的,此後由首先發現其生育行為的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當地的徵收標準作出徵收決定。當事人在一地已經被徵收社會撫養費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實再次被徵收社會撫養費。

《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不符合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八條的規定生育子女的公民,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社會撫養費的徵收標準,分別以當地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為計徵的參考基本標準,結合當事人的實際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情節,確定徵收數額。

社會撫養費的具體徵收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擅自增設與計劃生育有關的收費項目,提高社會撫養費徵收標準。

夫妻在辦理婚姻登記手續後,就變成合法夫妻,那麼也是可以按照規定生育子女,我們國家在原先實行的是計劃生育,所有的家庭都至可以生育一胎,但是在近幾年中,國家也是放開了二胎政策,如果雙方的家庭符合了一定的標準後,也是可以按照規定生育二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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