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深户深圳辦理準生證的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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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深户深圳辦理準生證的條件是什麼?

非深户深圳辦理準生證的條件是什麼?

(一)夫妻雙方均屬外省户籍且在我市辦理居住登記1年以上或接受現居住地人口計生部門管理服務1年以上(以《流動人口婚育證明》查驗記錄的時間為準);

(二)在本街道有穩定的住所。

二、辦理一孩生育服務證需提供的材料

(一)夫妻雙方的户口本、結婚證、暫住證或居住證;

(二)夫妻雙方户籍地村(居)委和鄉(鎮)、街道計生工作機構分別出具的計劃生育情況和同意在現居住地辦理一孩生育服務證的證明;

(三)經現居住地街道計生工作機構查驗合格的《流動人口婚育證明》; (附:深圳街道辦計生中心電話地址);

(四)夫妻一方或雙方屬再婚均未生育子女的,應附離婚協議書或者法院民事調解書、判決書;

(五)女方近期(三個月內)孕檢證明。

三、辦證程序

(一)當事人須在懷孕前持所需材料到女方現居住地社區工作站填寫一式三份的《外省流動人口辦理一孩生育服務證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登陸深圳市人口和計劃生育局網站政策法規欄本規定附表一);

(二)社區工作站接到申請後,應在3個工作日內通過電話、信件或國家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信息交換平台等方式向申請人户籍所在地鄉(鎮)、街道計劃生育工作機構進行通報,並在取得户籍所在地鄉(鎮)、街道計劃生育工作機構信息反饋後,將核實情況記錄在案;

(三)女方現居住地社區工作站應根據核實情況,在《申請表》上加具意見,並將《申請表》及所需材料(審核原件,備複印件兩套)在5個工作日內送交到女方現居住地街道計生工作機構;

(四)街道計生工作機構在接到社區工作站移送的申請材料後,應認真審核,對材料齊全、符合條件的,應在5個工作日內通知當事人,向其發放廣東省《計劃生育服務證》,並在“一孩生育服務情況記錄”欄目內加註“經向户籍地核實符合政策同意生育”字樣,同時出具 “深圳市計劃生育證明”供醫療機構和接生單位在對孕產婦進行孕期檢查及接生前查驗; 對材料不全、不符合生育規定或在向户籍所在地鄉(鎮)、街道計劃生育工作機構通報後30日內未取得信息反饋的,簽發《不予受理通知書》(見深圳市人口計生局網站政策法規欄本規定附件2);

(五)街道計生工作機構應在辦證的同時與申請人簽訂《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服務合同》。

需要明確的是,地方政府根據各地形勢需要,可以對在當地生育的情況進行規定,深圳屬於大城市,外來務工人員相對較對,所以非深圳户口辦理準生證的情況是比較多的。在司法實踐中,當事人需要根據實際情況提交相關的證據和證明文件,到當地的居委會或者公安機關的户政大廳來進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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