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條件合同的含義與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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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實生活中,很多人都不清楚附條件合同含義與特徵條件。那麼附條件合同含義與特徵條件是怎樣的呢?雖然我國的附條件合同含義與特徵條件作了一些規定,但是關於附條件合同含義與特徵條件的問題大家可能還不是很清楚,下面就附條件合同含義與特徵條件的規定作一個簡要的闡述。

附條件合同的含義與特徵

附條件合同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特別規定一定的條件,以條件是否成就來決定合同效力的發生或消滅的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45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特徵有:

①必須是將來發生的事實;

②必須是不確定的事實;

③必須是當事人約定而不是法定的事實;

④必須是合法的事實;

⑤不得與合同內容相矛盾。如“若將此屋買給丙,則租給你”。

條件的兩類:

①生效條件(延緩條件):限制合同效力發生的條件。

②解除條件(消滅條件):決定合同效力消滅的條件。第四十五條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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