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內容包括哪些 - 協議和合同的區別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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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發現有些時候當事人簽訂的是合同,但有些情況下籤訂的卻是協議,雖然合同與協議在實踐中使用的都是比較頻繁的,但在不少人的眼裏這二者還是存在一定的區別。那究竟協議和合同的區別有哪些呢?接下來,本站小編就來為大家詳細解答這個問題。

合同的內容包括哪些 協議和合同的區別有哪些

一、合同的內容包括哪些

由於合同各種各樣,性質、種類的不同,合同的具體條款是不一樣的,但概括起來,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1、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這是每一個合同必須具備的條款,當事人是合同的主體。合同中不寫明當事人,就無法確認由誰享受權利,由誰承擔義務。合同中不僅要把當事人都寫進去,而且要把各方當事人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都規定準確、清楚。如建設工程合同要明確規定發包人的名稱和住所,也要明確規定承包人的名稱和住所,法定的資質等級。

2、標的。標的是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指向的對象,表明了當事人訂立合同的目的與要求。標的是一切合同的主要條款,也是一切合同的必備條款。沒有標的,合同不能成立。不同性質的合同,其標的也不一樣,如買賣合同的標的是貨物,借款合同的標的是貨幣,運輸合同的標的是承運人所提供的勞務,建設工程合同的標的是承包人承建的工程項目等。

3、數量。數量是標的量的規定,是對標的的計量,是衡量標的大小、多少、輕重的尺度。合同的數量是必備條款,沒有數量,合同是不能成立的。標的數量是通過計量單位和計量方法來衡量的,必須使用國家法定計量單位和統一計算方法。訂立合同時,標的數量、計量單位和計量方法必須合法、準確、具體。不要使用一車、一箱、一筐、一堆等含混不清的概念。

有些標的物由於物理屬性可能會產生自然增減的情況,還應當在合同中明確規定合理磅差、正負尾數、超欠幅度、自然損耗率等。

4、質量。質量是標的的質的規定性。質量是指標的內在素質和外觀形態的狀況。標的質量包括產品質量、工程質量和勞務質量。產品和工程質量可以根據自身的物理、化學、機械和工藝性能等特性,以及形狀、外觀、色彩、氣味等方面來判斷。勞務質量可以根據勞動成果、服務態度等來判斷。

質量指技術標準、技術要求。在簽訂合同時,質量標準要規定具體、詳細。有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按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簽訂;沒有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由雙方協商簽訂。對於雙方約定提交樣品的,如果能夠保存,雙方應將相同的樣品(經雙方籤封)各自保存一份;如果不易保存,應將樣品名稱、品種、規格、型號、等級、質地等詳細記錄清楚,各存一份,以作驗收憑證。

5、價款或者報酬。價款是取得標的物一方當事人向對方用貨幣支付的價金,是有償合同的主要條款。價款是標的物本身價值的貨幣表現形式。在某些情況下,價款也包括運費、裝卸費、保險費等其他相關費用。報酬是合同一方當事人對提供勞務或者勞動成果的另一方當事人給付的酬金。

6、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合同履行期限,就是合同當事人實現權利和履行義務的時間界限。履行期限直接關係到合同義務完成的時間,涉及當事人的經濟利益,也是確定合同是否按時履行或者遲延履行的客觀依據。履行期限一定要規定明確具體,如某年某月某日。

履行地點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履行義務和另一方當事人接受履行義務的地方。它關係相關費用的負擔,風險的承擔,標的物所有權的轉移等,也關係到合同當事人責任的承擔,是合同是否已經得到適當履行的重要依據。合同必須對履行地點作出明確規定。

履行方式是合同當事人約定的履行合同義務的方法。履行方式包括時間方式和行為方式。如一次履行還是分期分批履行是時間方式;送貨、自提、代辦運輸是行為方式,結算用匯票、商業匯票託收承付、現金等也是行為方式。凡代辦運輸的,還要明確規定運輸工具、運輸路線及到站(港)的準確名稱和運雜費的承擔。

7、違約責任。違約責任是指合同一方當事人或雙方當事人違反合同規定,不履行或者不全面、適當履行合同義務,應承擔的法律責任。違約責任是促使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使對方免受或少受損失的法律措施,也是合同的主要條款。在合同中明確規定違約責任,有利於促使當事人自覺履行合同,解決合同爭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8、解決爭議的方法。爭議又稱糾紛。解決爭議的方法是指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解決爭議的方式有:

一是雙方通過協商和解;

二是由第三人進行調解;

三是通過仲裁解決;四是通過訴訟解決。

二、合同和協議的區別

合同是一種比較正式化比較嚴謹的契約,而協議更趨向於口頭化。雙方的意思都表示一致而達成的一種契約.簡單地説,就是你情我願,然後我們把大家都同意的事情固定下來,説明白,説清楚,那麼我們達成一致的這個事項就是協議,在法律上就叫合同。

一般來説,生效的合同和協議法律效力就是相同的.除非沒有生效或因為一些條件而失效。比如:合同或協議的一方是個7歲的小孩,這樣的合同就沒有效力。

需要公證的合同或協議只是把合同或協議的效力固定並強化,如果法律沒有要求,合同,協議的當事人也沒有約定,是不需要特別的公證的。 合同或協議一般兩份就夠了。合同當事人各持一份,至於您説的第三份,很可能是給見證人或第三人,這個作用也是為了強化合同或協議的效力,由雙方當事人約定的。

合同或協議一般只是名稱,叫法的不同.只要不違反法律和道德風俗,當事人可以任意約定合同或協議的名稱,內容,形式,都是有效的。

本站小編就為大家介紹到此,但其實協議和合同就是一回事,只不過在名稱上有些許不同,實踐中雙方達成一致的話可以將約定好的內容固定下來,此時簽訂合同也可以,寫成協議也是沒有問題的,但也要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做出,這樣才會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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