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踐合同與諾成合同的區別有哪些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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諾成合同是一種常見的合同的類型,是經常要用到的,但是有很多人會混淆諾成合同以及實踐合同。那麼,諾成合同的區別於實踐合同的地方主要有哪些呢?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常見的種類有哪些呢?下面,小編會為大家帶來相關的知識的介紹。

實踐合同與諾成合同的區別有哪些內容?

一、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常見的種類

常見的諾成合同:租賃合同、承攬合同、運輸合同技術開發合同、倉儲合同、委託合同、行紀合同、居間合同。

常見的實踐合同:倉儲合同、保管、質權的設立、民間借貸等

二、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的主要區別

1、二者成立的要件不同

諾成合同以合意為成立要件,實踐合同以合意和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給付義務為成立要件。

諾成合同自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時即告成立,而實踐合同則除當事人達成合意之外,尚需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給付才能成立和生效。因此,在諾成合同中,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給付是當事人的合同義務,違反該義務便產生違約責任;而在實踐合同中,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給付只是先合同義務,違反該義務不產生違約責任,可構成締約過失責任。

2、兩者成立與生效的時間是不同的

諾成合同自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達成合意)時起合同即告成立;而實踐合同則在當事人達成合意之後,還必須在當事人交付標的物以後,合同才能成立。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的確定,通常應根據法律的規定及交易而定。例如,根據傳統民法,買賣租賃、僱傭承攬、委託等屬於諾成合同。而使用借賃、保管、運送等屬於實踐合同,質權設定合同及其定金合同也屬於實踐合同。然而此種分類並非絕對不變。例如,運輸合同並非都是實踐合同,也有一些為諾成合同。

3、責任不同

在諾成合同中,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給付,系當事人的給付義務,違反該義務便產生違約責任。在實踐合同中,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給付,不是當事人的給付義務,只是先合同義務,違反它不產生違約責任,可構成締約過失責任。

諾成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經對方同意即能產生法律效果的合同,即“一諾即成”的合同。特點在於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實踐合同,是指除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須交付標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在這種合同中,除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之外,還必須有一方實際交付標的物的行為,才能產生法律效果。實踐合同則必須有法律特別規定,比如定金合同,保管合同等。

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的區別並不在於一方是否應交付標的物,而在於二者成立的時間不同。諾成合同自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達成合意時起合同成立;實踐合同則在當事人達成合意之後,還必須由當事人交付標的物以後,才能成立。

《合同法》186條中規定了贈與人的任意撤消權:贈與人在贈與財產轉移前可以撤消贈與,但是,這並不意味着贈與合同是實踐合同。因為需要注意的是:贈與合同的成立、生效是不同的。只要當事人雙方有贈與財產和接受贈與財產的合意。那麼贈與合同就宣告成立,轉移財產只是該合同的生效要件。

《合同法》又列出了兩種特殊的贈與合同,即具有救災,扶貧和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的當事人只要有承諾,就不得反悔。

綜上所述,諾成合同的區別於實踐合同的地方主要有,他們是包含不同的種類的合同的,而且它們的成立與生效的時間是不同的,它們的責任也不同。對於諾成合同來説,成立的條件是比較簡單的,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即可,但是實踐合同交付標的物以後才會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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