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協議的內容包括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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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仲裁協議的內容包括有哪些?

仲裁協議的內容包括有哪些?

根據我國《仲裁法》的規定,仲裁協議應當具備下列內容:

(一)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項;

(三)選定的仲裁委員會。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和仲裁委員會應當明確約定

民商事仲裁不實行地域管轄和級別管轄,而實行協議管轄。通過仲裁解決合同糾紛,前提條件是當事人之間存在有效的仲裁協議,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設置的仲裁條款和在合同之外就解決該合同糾紛專門達成的仲裁協議。

二、仲裁協議有效情形有哪些?

有效的仲裁協議,總體上具有三方面的法律效力,即:對當事人的約束力、對仲裁機構的效力和對法院的制約力。

1.對當事人的法律效力。這是仲裁協議效力的首要表現。其一,仲裁協議約定的特定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就該爭議的起訴權受到限制,只能將爭議提交仲裁解決,不得單方撤銷協議而向法院起訴。其二,當事人必須依仲裁協議所確定的仲裁範圍、仲裁地點、仲裁機構等內容進行仲裁,不得隨意更改。其三,仲裁協議對當事人還產生基於前兩項效力之上的附隨義務,即: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得隨意解除、變更已發生法律效力的仲裁協議;當事人應履行仲裁委員會依法作出的裁決,等等。

2.對仲裁機構的法律效力。有效的仲裁協議是仲裁機構行使管轄權,受理案件的惟一依據。沒有仲裁協議的案件,即使一方當事人提出仲裁申請,仲裁機構也無權受理。仲裁協議對仲裁管轄權還有限制的效力,並對仲裁裁決的效力具有保證效力。當然,仲裁機構對仲裁協議的存在、效力及範圍也有裁決權。

3.對法院的法律效力。首先,有效的仲裁協議排除了法院的管轄權。其次,對仲裁機構基於有效仲裁協議作出的裁決,法院負有執行職責。這體現了法院對仲裁的支持。最後,有效的仲裁協議是申請執行仲裁裁決時必須提供的文件。

綜合上面所説的,仲裁協議就是雙方當事人自願將可仲裁事項提交仲裁裁決的書面協議,對於此協議一定要註明清楚相關的內容,而且也需要表達出雙方的真實意思,只有確定合理、合法才會產生法律的效力,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需要按法律所規定的條款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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