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合同要符合怎樣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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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變更合同要符合怎樣的條件

變更合同要符合怎樣的條件

合同的變更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合同變更,包括合同內容的變更與合同主體的變更。合同內容的變更,是指當事人不變,合同的內容予以改變的現象。合同主體的變更,是指合同關係保持同一性,僅改變債權人或債務人的現象。不論是改換債權人,還是改變債務人,都發生合同權利義務的移轉,移轉給新的債權人或者債務人,因此合同主體的變更實際上是合同權利義務的轉讓,分為合同權利的轉讓、合同義務的轉讓、合同權利義務的概括轉讓。我國合同法上的合同變更,是指合同內容的變更,即通常所謂的狹義的合同變更。

合同變更的條件主要有:

1、存在着合法有效的合同關係。

2、合同內容發生變化,如上所述,狹義的合同變更即指合同內容的變化而不包括合同主體的變化。根據《合同法》第12條的規定,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標的等八項內容,這些內容的變化即可認為是合同的變更,當然合同的內容可以由當事人自由約定,因此合同其他內容的變化亦可認為是合同變更。但是合同的變更,不得全部改變合同內容或者改變合同的主要內容,否則就不再是合同的變更,而是合同的更新。

3、合同的變更須依當事人協議或直接規定及法院裁決,有時依形成權人的意思表示。如果是雙方當事人協商同意變更合同,則必須遵循有關民事法律行為的規定,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生效要件;如果是根據法律規定變更合同,則必須根據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方法變更合同。

4、須遵守法律要求的方式。對合同的變更,法律要求採取一定方式的,必須遵守這種要求。如合同法第54條的規定,必須經過法院的裁決。如果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了合同的變更須採取特定的方式如書面形式,當事人必須遵守這種約定。《合同法》第77條第二款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二、合同變更的效力有哪些

合同的變更原則上向將來發生效力,未變更的權利義務繼續有效,已經履行的債務仍然有效。

合同的變更以原合同關係的存在為前提,變更部分不超出原合同關係之外。原合同關係有對價關係的仍保有同時履行抗辯權,原合同債權所有的利益與瑕疵仍繼續存在,只是在增加債務人負擔的情況下,非經保證人或物上擔保人同意,保證不生效力,物的擔保不及於擴張的債權價值額。

合同的變更不影響當事人要求賠償損失的權利。《民法通則》第115條規定:“合同變更或者解除,不影響當事人要求損害賠償的權利。”在合同變更以前,由於一方的過錯而給另一方造成的損失,如果雙方當事人沒有對此另有約定,在合同變更以後,受損失的一方仍然有權請求過錯方進行損害賠償。

根據《合同法》第78條的規定,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

在實踐中,若是您想要變更合同的話,就必須要具備上述條件,否則若是僅憑個人的意願而隨意變更的話,那就可能會構成違約,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因此,為了避免給您自己造成損失,建議您在準備變更合同前,最好是去諮詢一下專業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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