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債務分為哪些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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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債務分為哪些類型
合同債務是指債務人依據法律或合同所承擔的義務,即債務人向債權人為特定行為的義務,那麼合同債務有哪些類型?
首先,按給付義務可分為主給付義務與從給付義務。所謂主給付義務,簡稱主義務,是指合同關係所固有、必備、並用以決定合同類型的基本義務。所謂從給付義務,簡稱從義務,是不具有獨立的意義,僅具有補助主給付義務的功能的義務。其存在的目的,不在於決定合同的類型,而在於確保債權人的利益能夠獲得最大滿足。
其次,按給付義務還可分為原給付義務和次給付義務。原給付義務,又稱第一次給付義務,是指合同上原有的義務。次給付義務,又稱第二次給付義務,是原給付義務在履行過程中,因特殊事由演變而生的義務。它主要包括:因原給付義務不能履行、逾期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而產生的賠償損失義務;合同解除時產生的回覆原狀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條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條,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係的協議。
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適用有關該身份關係的法律規定;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參照適用本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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