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之債的類型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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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債務包括給付義務和附隨義務。
一、給付義務給付義務可分為主給付義務與從給付義務
1、所謂主給付義務,簡稱主義務,是指合同關係所固有、必備、並用以決定合同類型的基本義務。
2、所謂從給付義務,簡稱從義務,是不具有獨立的意義,僅具有補助主給付義務的功能的義務。其存在的目的,不在於決定合同的類型,而在於確保債權人的利益能夠獲得最大滿足。
二、給付義務,還可分為原給付義務和次給付義務。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