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條件合同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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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條件合同是什麼意思
附條件的合同是指在合同中指明一定條件,把條件的成就(發生或出現)作為合同效力的發生或終止的根據。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45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除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但並不是所有的事實都可以作為附條件,合同中的附條件的事實,必須具備下列特點:
第一,作為合同所附條件的事實,必須是尚未發生的客觀不確定的事實。
第二,合同中的附條件的事實是當事人任意選擇的。
第三,作為合同中的附條件的事實必須是合法的。
第四,條件能夠引起合同效力的發生或消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四十五條
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六條  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依據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確定爭議條款的含義。

合同文本採用兩種以上文字訂立並約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對各文本使用的詞句推定具有相同含義。各文本使用的詞句不一致的,應當根據合同的相關條款、性質、目的以及誠信原則等予以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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