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權優先於質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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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權優先於質押權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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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況下留置權優先於抵押權


(一)《擔保法》第84條第一款規定:“因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發生的債權,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留置權。”

(二)《擔保法解釋》第79條第二款規定:“同一財產抵押權與留置權並存時,留置權人優先於抵押權人受償。 (三)《物權法》第239條規定:“同一動產上已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押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先受償。”

由上文可知我們可以以比較簡單的角度理解這個概念,當債務人沒辦法按期履行義務時,債權人擁有對抵押物的留置權這是債權人也稱作留置權人,簡單點説就是債主把用來抵債的物品或者財產留置下來,並擁有拍賣、變買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抵押權主要指的是債權人對債務人財產的不轉移佔有,這是債權人稱為抵押權人。這兩者的區別無非是以時間為界定,以是否財產轉移為衡量;未到達抵押期限之前債權人沒有轉移債務人財產的權利只能是抵押權人,到達抵押期限債務人無法清償債務,債權人擁有轉移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所以是留置權人。這樣一看完全就把這層關係理清楚了,留置權優先於抵債權實際上是為了保護債務人權益不受損害,一種優先受償的權利。

在這裏首先小編給大家簡單的介紹了一下什麼是抵押權什麼是留置權。因為想要了解清償順序必須要知道基本的法律概念,其次就是留置權是優先於抵押權的,但是這是需要具備一定的條件,條件在這裏也給大家介紹了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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