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單合同和加工合同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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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訂單合同

訂單合同和加工合同的區別是什麼?

訂單合同是企業根據產品的用料計劃和實際能力以及相關的因素,所制定的切實可行的採購訂單計劃,並下達至供應商執行,在執行的過程中要注意對訂單進行跟蹤,以使企業能從採購環境中購買到企業所需的商品,為生產部門和需求部門輸送合格的原材料和配件。

二、什麼是加工合同

加工合同是承攬人根據定作人要求的品種、數量、質量及規格等內容,使用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利用自己的設備、勞動為其加工特定的產品,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協議。有時,定作人提供大部分原材料,由承攬人負責部分輔助材料。其特點為定作人提供全部或大部分原材料,承攬人收取的報酬基本為加工費。

加工合同是最為常見的承攬合同之一。既常見於生產中,也常見於生活中。生活中,我們經常做的有帶布料去裁縫處做衣服,拿自己的穀子去碾米,等等;在生產性加工合同中,就是定作人提供材料,由承攬人加工為成品或者半成品。其中,涉外加工合同較有影響,即所謂來料加工、來件裝配合同,這類合同在我國沿海尤為常見。

三、訂單合同與加工合同的區別

(一)付款方式不同

1、在訂單合同中,供、需雙方均應不斷改進,通過提高質量與效率來降低成本及價格,並讓利給最終客户,雙方確認努力保持這種降低成本的趨勢,每年至少檢討一次價格。

供方報價中含有模具費的產品,在需方購滿規定數量後,供方應自動下調採購價格。

供、需雙方同意在本合同明確的交貨條件及付款條件下,共同遵守經買方批准的價格。

2、在加工合同中,承攬人要求定作人支付定金。定作人不履行合同,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承攬人不履行合同,應雙倍返還定金。

定作人可向承攬人給付預付款。承攬人不履行合同的,除承擔違約責任外,必須如數返還預付款。定作人不履行合同的,可以把預付款抵作違約金和賠償金;有餘額的可以請求返還。

(二)違約責任不同

1、在訂單合同中,分為供方違約責任和需方違約責任。

供方違約責任:

(1)供方不能交貨的,應向甲方償付不能交貨部分貨款的部分違約金,並賠償由此而給需方造成的損失費用。

(2)供方交付的產品品種、型號、規格、顏色等質量不符合合同規定的,如果需方同意利用,應當按質論價;如果需方不能利用的,應根據產品的具體情況,由供方負責挑癬返修或退換,所發生的費用由供方負責;如使用緊急需挑癬返修時,則供方應立即組織挑癬返修或需方直接組織挑癬返修,因此發生的費用由供方承擔;供方不能返修或調換的,按不能交貨處理。

(3)供方因產品包裝不符合規定,必須返修或重新包裝的,供方應負責返修或重新包裝,並承擔支付的費用,需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裝而要求賠償損失的,供方應當償付需方該不合格包裝物低於合格包裝物的價值部分,因包裝不符合規定造成貨物損壞或丟失的,供方應當負責賠償。

(4)供方逾期交貨的,供方必須事先與需方聯繫,説明原因和解決方案,並獲得需方同意後方可實施,並向需方支付逾期交貨的違約金,違約金按逾期交貨部分貨款的同期人民銀行貸款利率計算,供方還須賠償因逾期供貨而給需方造成損失的費用。

(5)供方提前交貨的產品、多交的產品和品種、型號、規格、顏色等質量不符合規定的產品,甲方在代保管期內實際支付的保管、保養等費用以及非因需方保管不善而發生的損失,應當由供方承擔;供方提前交貨,需方接貨後,仍可按合同規定的交貨時間付款,合同規定自提的,需方可拒絕提前提貨。

(6)因供方提供需方的產品質量問題導致需方客户投訴,造成需方損失的,需方對其有形損失(費用、索賠)及無形損失(公司信譽)進行核算後,以書面通知供方,經供方對質量問題確認後從供方貨款中扣除,如供方對質量問題有異議,可提交合同簽訂地所在質量技術監督局進行質量鑑定。

需方違約責任:

需方如不能按合同規定付款期支付供方貨款,須事先與供方聯繫,説明原因及解決方案,獲得供方同意後,並向供方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違約金按逾期付款金額同期人民銀行貸款利率計算。

2、在加工合同中,若供方如未能履行合同,須負下列責任:

(1)產品花色、品種、規格、質量不符合同規定:需方同意利用的,按質論價,退貨貶值總值價款,不能利用的,應負責保修、保退、保換。由於延誤交貨時間,每天應償付需方一定罰款。

(2)產品數量不符合規定:少交需方仍有需要的照數補交;因延期而不要的,可以退貨,並承擔因此而造成的損失;不能交貨的,應償付需方以不能交貨的貨款總值的罰金。

(3)產品包裝不符合同規定:應負責返修或重新包裝。並承擔支付的費用;需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裝,應償付不符合同規定包裝價值的罰金。

需方未能履行合同時,須負以下責任:

(1)中途變更產品花色、品種、規格、質量或包裝的規格,應償付變更部分貨款或包裝價值總值的罰金。

(2)中途退貨,由雙方根據實際情況商定,同意退貨的償付退貨部分貨款總值的罰金。

(3)未按規定的時間和要求交原材料或技術、資金、包裝物,除交貨日期得以順延外,應償付順延交貨產品總值每日一定數額的罰金;不能提供時,視同中途退貨處理。

(4)自提產品未按規定日期提貨,每延期一天,應償付供方以延期提貨部分貨款總額的罰金。

(5)未按規定日期付款,每延期一天,應償付以延期付款總額的罰金。

(6)實行送貨或代運的產品拒絕接貨,應承擔由此而造成的損失和運輸費用及罰金。

以上就是本站小編總結的訂單合同和加工合同的區別,綜上可知,訂單合同與加工合同雖然都是涉及到實物產品交易銷售的合同,但是在付款方式和違約責任上有所區別,前者是由買賣雙方共同決定,後者則需要需方先交付一定的定金。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襄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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