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合同是諾成合同嗎 - 諾成合同和實踐合同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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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合同是在建設工程中經常簽訂了一種合同,因為工程建設是很龐大的一項工程,必須要簽訂合同才能保證雙方的權益,很多時候在簽訂合同的時候,雙方當事人都可能會混淆建設合同是是屬於屬於實踐合同還是諾成合同,那麼到底建設工程合同是諾成合同嗎?

建設工程合同是諾成合同嗎?諾成合同和實踐合同的區別是什麼

一、建設工程合同是諾成合同嗎

建設工程合同是諾成合同。即在合同當事人之間意思表示一致後,合同即告成立。

根據《民法典》(2021.1.1生效)的規定,諾成合同是基本原則,實踐合同需要由法律明確作出規定。

《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三條規定,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諾成合同和實踐合同的區別是什麼

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這是從合同成立條件的角度對其所作的分類。諾成合同,是指以締約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為充分成立條件的合同,即一旦締約當事人的意思表示達成一致即告成立的合同。實踐合同,是指除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標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在這種合同中僅有當

事人的合意,合同尚不能成立,還必須有一方實際交付標的物的行為或其他給付,才能成立合同關係。實踐中,大多數合同均為諾成合同,實踐合同僅限於法律規定的少數合同,如保管合同、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

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的主要區別,在於二者成立的要件不同。諾成合同自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時即告成立,而實踐合同則除當事人達成合意之外,尚需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給付才能成立和生效。因此,在諾成合同中,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給付是當事人的合同義務,違反該義務便產生違約責任;而在實踐合同中,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給付只是先合同義務,違反該義務不產生違約責任,可構成締約過失責任。

三、如何區分諾成合同和實踐合同呢

諾成合同根據合同成立除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以外,是否還要其他現實給付為標準,可以將合同分為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諾成合同是指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認定合同成立的合同。

實踐合同又稱要物合同,是指除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還須交付標的物方能成立的合同。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區分之意義在於確定合同是否成立以及標的物風險轉移時間。

(一)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的主要區別

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的區別並不在於一方是否應交付標的物。實際上,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的主要區別在於:兩者成立與生效的時間是不同的。

諾成合同自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達成合意)時起合同即告成立;而實踐合同則在當事人達成合意之後,還必須在當事人交付標的物以後,合同才能成立。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的確定,通常應根據法律的規定及交易而定。例如,根據傳統民法,買賣租賃、僱傭承攬、委託等屬於諾成合同。而使用借賃、保管、運送等屬於實踐合同,質權設定合同及其定金合同也屬於實踐合同。然而此種分類並非絕對不變。例如,運輸合同並非都是實踐合同,也有一些為諾成合同。

(二)區分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的意義

1、成立要件不同。諾成合同以合意為成立要件,實踐合同以合意和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給付義務為成立要件。

2、責任不同。在諾成合同中,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給付,系當事人的給付義務,違反該義務便產生違約責任。在實踐合同中,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給付,不是當事人的給付義務,只是先合同義務,違反它不產生違約責任,可構成締約過失責任。

建設工程合同是屬於諾成合同的,也就是説在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意思都一致的時候,合同就已經成立,因此。因此根據法律的規定,建設工程合同是諾成合同嗎的答案是肯定的的,另外還為大家介紹了關於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的區別,以及二者之間應該如何分辨的有關內容,想了解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重慶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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