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務合同與無償合同的區別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1.12W

一、單務合同與無償合同的區別是什麼?

單務合同與無償合同的區別是什麼?

單務合同與無償合同的區別是:

(一)當事人應盡的注意義務與責任不同。有償合同的債務人應盡較高的注意義務,其責任較重,應對故意和一切過失負責;而無償合同的債務人則負較輕的注意義務,僅對故意或重大過失負責。

(二)對締約人的要求不同。有償合同的當事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否則要經其代理人的同意;而對純獲利益的無償合同,限制民事行為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訂立合同。

(三)可否行使撤銷權不同。如債務人將其財產無償轉讓給第三人,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請求撤銷該無償行為。如債務人將其財產有償轉讓給第三人,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只有在其轉讓價值明顯不合理且受讓人故意時,債權人方可請求撤銷該行為。

(四)有無返還義務不同。如果無處分權人通過有償合同將財物轉讓給第三人,第三人善意取得該財產的,原則上對於原物所有人不負返還義務;若通過無償合同將財物轉讓給第三人,原物存在時,第三人負有返還原物的義務。單務合同即是雙務合同的對立概念,既然雙務合同的本質是雙方存在對價義務關係,那麼無義務對價關係的合同便是單務合同。包括一方有義務,另一方無義務的合同,也包括雙方雖都有義務,但雙方的義務無對價關係的合同。贈與合同雖為無償合同、單務合同,但它決非僅僅表現為一方只享有權利而不承擔義務,另一方只承擔義務而不享有權利的合同。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瞭解到無償合同可以稱之為是單務合同,而所有的有償合同都是雙務合同,給予雙方都應該履行義務的基礎上。

二、區分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的意義

(一)義務內容不同。在無償合同中,利益的出讓人原則上只需承擔較低的注意義務;而在有償合同,當事人所承擔的注意義務顯然大於無償合同。

(二)主體要求不同。在有償合同,當事人雙方均必須是安全行為能力人;而在無償合同,無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可以成為純受利益的一方當事人。

(三)對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來講,如果債務人將其財產無償轉讓給第三人,嚴重減少債務人的財產,有害於債權人的債權,債權人可以請求撤銷該轉讓行為。但對於有償合同而且不是明顯的低價處分合同,債權人的撤銷權只有在第三人有惡意時方能行使。在善意取得制度中,往往也要求善意第三人系通過有償合同取得該動產,否則不能成立善意取得。

在現實中可能是存在着很多的無償合同,比如説有一些人員的關係比較親近的話,那麼他們所承擔的這樣的一種合同義務就是屬於單方面的,並不需要支付相應的一個價金等等,同時的話它是存在着商務合同和單務合同的區分的。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