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和合同不成立是不一樣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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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善意取得和合同不成立是不一樣的嗎?

善意取得和合同不成立是不一樣的嗎?

善意取得和合同不成立是不一樣的,前者主要指的就是第三人稱與善意取得他人的財產,合同不成立是因為不具備《民法典》規定的條件。《民法典》

第502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

第157條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後,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二、合同訂立的法律風險有哪些

1、合同簽訂前的法律風險

因為合同簽訂前對合同對方不瞭解,草率與主體資格有瑕疵的當事人或代理人簽署合同,最後導致合同無效或合同效力待定;或與履約能力有欠缺的當事人或代理人簽署合同,最後導致合同無法履行。

2、合同簽訂時的法律風險

主要發生在合同的內容與形式方面。合同內容方面,主要表現在合同內容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而最終導致合同無效。合同形式方面,主要表現在合同形式不齊備而使得合同隱藏法律風險。

3、合同履行過程中的法律風險

主要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現對方喪失履行能力或對方出現其他可能違約情形,對方違約導致己方生產經營遭受重大影響;該類法律風險也包括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因己方生產經營發生突發事件或投資戰略發生重大調整而可能發生己方違約需承擔違約責任的風險。

在當代的社會,現在合同中的成立與否必須要嚴格的按照我國《民法典》規定的內容來進行確定,而善意取得和合同的不成立之間是存在着顯著的區別,兩者並不是同一個法律概念,同時在所產生的法律後果這個方面也是存在着非常顯著的區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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