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成立條件與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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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又稱即時取得,是指無權處分他人動產的讓與人,不法將其佔有的他人的動產交付於受讓人後,若受讓人取得該動產時出於善意,即取得該動產所有權。如果當事人沒有處分權,與第三人簽訂了買賣合同的,但是第三人是善意的,為了保護第三人的權利的,該買賣合同是有效的。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條 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據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
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適用前兩款規定。

善意取得成立條件與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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