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成立條件與效力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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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的成立條件:
1、標的物須為動產或者不動產。
2、讓與人對處分的動產或不動產無處分權。
3、受讓人受讓財產時須為善意。
4、受讓人須支付合理的價格。
5、轉讓的動產或不動產已經交付或者登記。
善意取得的效力:無權處分他人動產的讓與人,不法將其佔有的他人的動產交付於受讓人後,若受讓人取得該動產時出於善意,即取得該動產所有權。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條
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受讓人依據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適用前兩款規定。

善意取得成立條件與效力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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