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真合同有哪些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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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10條規定合同書面形式包括: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但司法實踐中,書面合同的認定通常以當事人簽字、蓋章的原件為準,《合同法》雖然規定了傳真、電報、電子郵件等載體作為合同的書面形式,傳真件的真實性不容易辨認,這類載體在證明力上受限,相關證據的審查與確認,須綜合全案證據進行,舉證就相當麻煩,因此僅以傳真件作為證據主張權利的風險較大。

傳真合同有哪些隱患

在此,要提醒廣大企業,合同簽訂應以原件簽字、蓋章或者電子郵件等便於長期保存的形式為宜,實在不能當面簽訂的可以郵寄的方式送達原件簽字、蓋章,對於必須採用傳真等形式簽訂的合同,履行時須注意相關證據的留存,防止因合同形式上的不足導致權益受到侵害。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書證應當提交原件。物證應當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複製品、照片、副本、節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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