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資房的風險隱患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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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隱患:
一、集資房未取得合法的開發手續,許多獲得集資房規劃用地的單位將土地轉讓給一些開發商,以牟取不法利益。但有些開發商並未取得合法的開發手續,所以個人在買賣單位集資房時可能會出現許多糾紛,對買房和賣房來説都會帶來一定程度的損失。
二、產權歸屬不明晰、不能辦理房產證,單位集資合作興建的職工住宅,是用於解決本單位或本系統職工的住房問題,一般不得作為商品房出售。只有取得全產權房產證的集資房才可以上市交易。但即使是完全產權的集資房如果沒有取得產權證,這種交易也還是不能保證購買者的權益。如果在沒有產權證的前提下交易,雙方只能簽訂買賣協議,不能辦理過户手續,房屋產權在本質上並不屬於買方,在遇到拆遷等情況的時候,也就無法保障買方的利益。根據國家的相關規定,只有取得房產證的房屋才可以上市進行二次交易。集資房買賣條件。集資建房在取得房產證5年後、補交土地出讓金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條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登記機構辦理。國家對不動產實行統一登記制度。統一登記的範圍、登記機構和登記辦法,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集資房的風險隱患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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