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轉土地合同生效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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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轉土地合同生效條件有哪些

在當今中國這個社會,最保值和最值錢的在大多數人眼中就是房子了,説到房子這裏必不可談的就是一個土地的使用權了,那有些人簽訂了土地流轉的合同,可是是不是合理合法會生效了,這裏365法律小編就帶大家來了解流轉土地合同生效條件是什麼?

流轉土地合同生效條件

(1)合同當事人訂立合同時具有相應的締約行為能力。

民事行為能力是民事法律行為有效的先決條件,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只有經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認才有效。所謂締約行為能力,是指民事主體據以獨立訂立合同,以自己的行為取得民事權利或承擔民事義務的法律資格。據此,年滿18週歲,或者16週歲以上不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人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有權訂立合同。間歇性精神病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他們不具有締約行為能力。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和不滿10週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他們不能訂立合同。但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及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訂立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合同。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只能限制在其核準登記的生產經營和業務範圍內,因此,法人具有就其生產經營和業務範圍內的締約行為能力。

(2)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

所謂意思表示,是指向外部表明願意發生一定法律效果的意思的行為。意思表示是構成法律行為的要素。意思表示真實是構成有效合同的先決條件之一,一方在被欺詐、脅迫或者重大錯誤下訂立的合同往往非其真實意思表示,屬於無效或可撤銷的合同。

(3)合同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

所有合法有效的民事法律行為都不得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易言之,符合公序良俗的要求。因此,合同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是合同有效的當然條件之一。但必須注意的是,合同不違反法律,是指合同不得違反當事人必須遵守、不得通過協商加以改變的強行性法律規定。換言之,當事人並不必須遵守合同法中用以指導當事人訂立合同的任意性規定。強行性法律規定的標誌是一般冠以“不得”、“必須”等詞語,而任意性規範則用“可以”等詞語表示。另外,合同不違反法律,還指合同的內容,即設定的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必須合法。如果合同內容的部分條款有效、部分無效,那麼部分條款被確認無效不影響有效條款的效力。

(4)合同的內容必須確定或可能。

“依法成立之契約,於當事人之間猶如法律”。因此,作為確定當事人各自權利義務依據的合同內容對於判斷合同是否生效、生效後如何履行,以及發生糾紛時判斷孰對孰錯具有重大意義。合同內容確定,是指合同內容在合同成立時必須確定,或者必須處於在將來履行時可以確定的狀態。合同的內容可能,是指合同所規定的特定事項在客觀上具有實現的可能性。如果合同內容屬於事實不能、自始不能、客觀不能、永久不能及全部不能中的任何一種情形,則合同無效。

另外,根據(合同法)第44條第2款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合同,必須依照規定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才能生效;否則,即使具備了上述一般合同的生效要件,合同也不生效。該款規定主要體現了國家對合同自由的適度干預或者對善意第三人的保護。例如,根據<擔保法>第41條、第42條之規定,當事人以城市房地產或者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必須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辦理抵押物登記後,抵押合同才生效。

綜上所訴,大家在制定合同時一定要了解流轉土地合同生效條件,不要盲目,不然到時候合同不生效吃虧的是自己,所以我們在制定時可以對照以上條例,不違反不超出上訴的範圍,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台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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