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流轉合同的效力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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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轉合同的效力是否有效

農村土地承包是指採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採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權性質不變,承包地不得買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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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轉合同的效力

根據我國民事立法所依據的理論及具體條文,物權變動採取的是債權形式主義的物權變動模式,即債權契約加登記原則。在這種模式下,登記行為與債權合同是相互獨立的兩個行為,登記行為只是物權取得與轉移的證明,其作用是將物權變動的時間界限確定在標的物登記之時,屬於合同的履行問題,不是合同的生效要件。這種觀點認為:《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7條、第38條是對土地使用權權屬變動所作的強制性規定,針對的是登記行為而不是債權合同。如果轉讓方沒有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而與受讓方訂立合同轉讓土地使用權,行政機關不得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其結果是出讓方無法履行合同,而合同本身的有效性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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