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合同侵權責任如何處理?

來源:法律科普站 3.2W

技術合同侵權責任如何處理?

技術合同侵權責任如何處理?

技術轉讓合同中讓與人的侵權責任實際上是對讓於人的保證責任的延伸。一般來説,受讓人按照合同約定使用專有技術或實施專利之所以引起侵權,就在於讓與人違反了保證義務的緣故,當然並不排除當事人的特別約定,有特別約定的,依約定處理。

由讓與人承擔責任應具備以下條件:

(1)受讓人嚴格按照合同約定使用專利或專有技術,不存在超過約定範圍使用合同標的技術的行為。

(2)受讓人不存在故意,即受讓人並不知道,他實施的技術成果是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如果受讓人明知該技術成果讓與人不能合法擁有,則讓與人與受讓人則構成了侵權法上的共同侵權行為人,對此應負連帶責任,

(3)受讓人使用合同標的技術的行為事實上構成了侵權,舉證責任應由提出侵權請求的人負擔。

(4)受讓人使用技術成果的行為發生於技術實施許可合同有效存續期間,合同終止後的行為,由受讓人自己負擔。

所謂由讓與人承擔責任,指當實施許可協議的標的行為被指控為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情況下,讓與人應承擔應訴責任,負擔訴訟費用,賠償因使用行為給別人造成的損失。至於讓與人與受讓人之間的責任問題,則可依有關法律規定及合同約定加以處理。

另外,在獨佔性專利或專有技術實施許可合同和排它性專利或專有技術實施許可合同,讓與人將同一範圍的技術再讓第三人使用的,事實上第三方也構成了侵犯受讓人的合法權益,只不過由於讓與人與受讓人之間有合同存在,受讓人可直接要求讓與人承擔責任,當然也因為眾多理論不承認在這種情況下有“第三人侵犯債權”的存在,因而侵權行為不成立。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

在發生侵權的訴訟時,讓與人承擔侵權責任也須具備一定的前提條件,否則,因使用讓與人提供的技術引起的侵權責任並非完全由讓與人承擔。責任的分擔先考慮合同中的條款,法院會參考並下定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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