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管理侵權責任如何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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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業管理侵權責任如何索賠?

物業管理侵權責任如何索賠?

物業公司侵犯業主的權利,造成業主損失的,業主可以要求物業公司賠償,物業公司不賠償的,業主可以起訴物業。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過錯責任原則】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條 適用範圍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二、侵權責任的特點有哪些?

一般侵權責任特徵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四個特點:

1、行為的違法性。是指行為人實施的行為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規定或強制性規定。

2、損害事實的存在。既包括對公共財產的損害,也包括對私人財產的損害,同時還包括對非財產性權利的損害。

3、因果關係。不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係。也就是説,引起損害事實的發生是由於不法行為的實施,如果損害事實並非不法行為的實施所致,則不構成侵權。

4、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過錯是侵權行為構成要件中的主觀因素,只要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無論其是故意還是過失,是一般過失還是重大過失都應承擔賠償責任。

三、侵權責任如何舉證?

(一)一般舉證原則——誰主張,誰舉證

“誰主張、誰舉證”中的“誰主張”是主張事實的存在,而不是主張權利的存在。

理解“誰主張、誰舉證”要明確以下三點:

1、對積極事實的存在、發生需要主張之人承擔舉證責任,如主張對方負有一種義務、自己和對方實施了一種行為以及一種事實或行為的存在等等;對消極的事實(即沒有發生的事實)不需要承擔舉證責任,如主張自己沒有實施一種行為、對方沒有實施一種行為、一種事實沒有發生、沒有存在。

2、分清舉證責任與舉證權利,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必須進行舉證,否則自己的主張得不到支持、承擔不利的後果;而享有舉證權利則不同,自己可以進行舉證,也可以不舉證,舉證成功則消滅對方的主張,即使舉證失敗也不需要承擔對方主張的責任,對自己也沒有不利的影響。更重要的是不能因此免除對方承擔舉證責任,舉證不能自己的主張仍得不到支持、承擔不利的後果。

3、關於免責條件的舉證。不論是一般侵權還是特殊侵權行為,都有免責的情況,如不可抗力,被告可以舉證證明屬於是不可抗力是導致的相關侵害的原因,以及法律特別規定的情況,以此來進行免責。這雖然是由被告進行舉證,但這既不同於舉證權利,又不同於舉證責任和舉證責任倒置。舉證成敗與否直接涉及到被告是否能夠免責,與被告有着切身的利害關係,其本質還是“誰主張、誰舉證”,應定性為免責舉證責任。

如果被物業侵權了的話可以直接索要賠償的,實在不行的話可以起訴物業公司的。侵權責任的特點主要有行為的違法性、造成事實損壞、兩者之間的因果關係等,同時在侵權責任中的舉證原則一般是“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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