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名代理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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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隱名代理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隱名代理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隱名代理,又稱間接代理。指在代理關係中,被代理人隱名,直接由代理人與客户簽訂合同,如電器產品的代理商制度。如果被代理人的產品給買受方造成損失,則被代理人顯名,承擔法律責任,代理人也要承擔連帶責任。當被代理人無力賠償或無法賠償,由代理人墊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二十五條【委託人介入權】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在委託人的授權範圍內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受託人與委託人之間的代理關係的,該合同直接約束委託人和第三人;但是,有確切證據證明該合同只約束受託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第九百二十六條【委託人對第三人的權利和第三人選擇權】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時,第三人不知道受託人與委託人之間的代理關係的,受託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對委託人不履行義務,受託人應當向委託人披露第三人,委託人因此可以行使受託人對第三人的權利。但是,第三人與受託人訂立合同時如果知道該委託人就不會訂立合同的除外。

受託人因委託人的原因對第三人不履行義務,受託人應當向第三人披露委託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選擇受託人或者委託人作為相對人主張其權利,但是第三人不得變更選定的相對人。

委託人行使受託人對第三人的權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託人主張其對受託人的抗辯。第三人選定委託人作為其相對人的,委託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張其對受託人的抗辯以及受託人對第三人的抗辯。

二、隱名代理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1)代理人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

(2)代理人是在被代理人的授權範圍內實施隱名代理行為。

(3)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就知道代理人與被代理人之間存在代理關係。

(4)無確切證據證明代理人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只約束代理人與第三人。某一代理行為只要同時符合這四個構成要件,就可依法認定為隱名代理,併產生直接約束委託人和第三人的法律效果。該條規定一方面降低了隱名代理下代理人的責任和風險,另一方面突破了合同的相對性原理,使合同得以直接約束委託人與第三人。商務活動中,各方當事人不應拘泥於傳統的顯名代理,完全可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選擇合理的代理形式,實現各自的目標。

綜合上面所説的,隱名代理就是屬於間接的代理,代理人是屬於隱名進行實施的法律行為,一般只要委託他人與相對人進行簽訂合同的各方面,那麼雙方就會產生法律的效力,但在實施的合同中一定要履行自己的義務,不然就會承擔法律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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