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名代理的法律後果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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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隱名代理的法律後果有什麼?

隱名代理的法律後果有什麼?

1、如果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代理人與被代理人之間存在代理關係的,則該隱名代理產生與顯名代理相同的法律效力,即第三人與代理人所訂立的合同直接約束被代理人和第三人。但是,有確切證據證明該合同只約束代理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2、如果第三人不知道代理人與被代理人之間存在代理關係的隱名代理並非必然產生顯名代理的效果,而是要通過被代理人行使介入權或者第三人行使選擇權而形成相應的法律後果。

具體來講,代理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對被代理人不履行義務時,則應當向被代理人披露第三人。被代理人因此可以行使代理人對第三人的權利。與此同理,代理人因被代理人的原因對第三人不履行義務時,則應當向第三人披露被代理人。

第三人因此可以選擇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作為相對人主張其權利。但是,第三人一經選定就不得變更所選定的相對人。相應地,被選定為相對人的被代理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張其對代理人的抗辯權。

二、隱名代理的特點

第一,間接代理人以自己的名義為法律行為。受託人雖然接受委託,但不將其代理身份告知第三人。對第三人來説,他直接與受託人打交道,而與委託人沒有任何關係。

第二,嚴格區分兩層法律關係,即委託人與受託人之間的法律關係和受託人與第三人之間的法律關係,行為的後果不是直接歸於、而是間接歸於委託人。

第三,委託人與第三人之間不存在合同關係。委託人不能直接對第三人主張權利,同樣,第三人也不能直接對委託人主張權利。

從這裏可以看出,間接代理其實就是“隱名代理”的另一個説法而已,二者沒有實質區別。

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民事主體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依照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或者民事法律行為的性質,應當由本人親自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

綜上所述,隱名代理指在代理關係中,被代理人隱名,直接由代理人與客户簽訂合同,由此可見,在第三人不知道代理人與被代理人之間存在代理關係的情況下,隱名代理並不直接對被代理人產生約束,而是通過被代理人行使介入權或者第三人行使選擇權,使被代理人承受相應的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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