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殖人員勞動合同什麼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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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中的內容分為了必備條款和補充條款,其中屬於法律規定的必備條款內容,自然是一定要出現在勞動合同當中,但如果僅僅是補充的內容,則就要看當事人之間是如何來約定。

養殖人員勞動合同什麼樣的

1、甲方為用人單位,寫明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地、聯繫電話(必須是單位固定電話)等,單位名稱與所蓋章名稱完全一致。

2、乙方為勞動者個人信息,必須完全填寫清楚。

3、合同期限和試用期必須完全按照新中的規定填寫。即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4、將工作地點中第三條中空缺處的具體工作崗位填寫清楚。

5、將工作實踐和休息休假中的空白處和第一條填寫清楚。

6、勞動報酬工資額按照實際情況填寫。試用期工資不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金。

7、如有其他待遇或約定請在社會保險福利待遇第十八條處填寫清楚。如沒有用斜線劃掉。

8、違法合同責任條款處,如有其他約定請在第四十五條空白處填寫,如沒有用斜線劃掉。

9、在下方甲方簽字蓋章處加蓋單位公章(只能是單位公章或人力資源部的公章其他章一律無效),勞動者本人簽名,填寫簽訂日期。

10、所有合同必須用黑筆填寫,可上交原件或複印件(加蓋單位公章否則無效)。

11、合同簽訂單位必須是在工商局註冊的正規單位,網吧、小商店、餐館、小超市等單位一律無效。所蓋章必須是單位公章或人力資源部的公章,其餘公章一律無效。

作為養殖人員,在進行入職的時候,是需要和用人單位進行簽訂勞動協議的,這樣子才能夠更好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當日後產生糾紛的時候,勞動合同也是能夠作為一份有力的證據之一,因此在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需要對勞動合同的內容特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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