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合同一年訴訟時效過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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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技術合同一年訴訟時效過了嗎

技術合同一年訴訟時效過了嗎

一般的合同糾紛按照《民法典》的規定,訴訟時效為3年,幾類特殊的爭議,如租賃合同中延付或拒付租金的爭議,保管合同中寄存物被丟失或損毀的爭議的訴訟時效為一年。所以當技術合同的有效期已經超過了三年,則不可以進行起訴。

根據《民法典》的有關規定,

第五百九十四條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四年。

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第一百八十九條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自最後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二、怎麼寫技術合同風險分擔條款

模板一:

1.在履行本合同的過程中,確因在現有水平和條件下難以克服的技術困難,導致研究開發部分或全部失敗所造成的損失,風險責任由某方承擔。(1.乙方;2.雙方;3.雙方另行商定)。

2. 經約定,風險責任甲方承擔0.5%,乙方承擔0.5%。

3. 本項目風險責任確認的方式為:某方式。

模板二:

1.在本合同履行中,因出現在現有技術水平和條件下難以克服的技術困難,導致研究開發失敗或部分失敗,並造成一方或雙方損失的,雙方按如下約定承擔風險損失:雙方確定,阻礙事由及不利後果在滿足以下條件時將被確定為技術風險:

(1)本合同項目在現有技術水平條件下具有足夠的難度;

(2)在主觀上無過錯且經認定研究開發失敗為合理的失敗;

(3)其同行業專家的鑑定結論認為研究開發工作的失敗屬於合理失敗。

2.一方發現技術風險存在並有可能致使研究開發失敗或部分失敗的情形時,應當在10日內通知另一方並採取適當措施減少損失。逾期未通知並未採取適當措施而致使損失擴大的,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3. 經約定,風險責任甲方承擔0.5%,乙方承擔0.5%。

技術合同風險分擔條款需要明確雙方應該承擔的責任和義務和特定條件下的風險應該由誰進行承擔的判別,同時還應該規定雙方需要承擔風險的比例,以及進行風險責任確定的相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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