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刑訴法技術偵查有哪些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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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刑訴法技術偵查有哪些規定?

技術偵查的廣泛應用主要是在司法實踐中,在技術偵查的幫助下很多案件得以破解,但是在法律規定上使用技術偵查是有要求的,並不是所有案件都適用,技術偵查較其它措施有很大優勢,當然它也存在和大弊端。刑訴法技術偵查有安歇規定呢?對於採取技術偵查的相關規定小編在下文為大家一一介紹。

一、案件範圍

1、公安機關在立案後,對於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案件,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經過嚴格的批准手續,可以採取技術偵查措施。

2、人民檢察院在立案後,對於重大的貪污、賄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職權實施的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經過嚴格的批准手續,可以採取技術偵查措施,按照規定交有關機關執行。

3、追捕被通緝或者批准、決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經過批准,可以採取追捕所必需的技術偵查措施。

二、期限

批准決定應當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確定採取技術偵查措施的種類和適用對象。批准決定自簽發之日起三個月以內有效。對於不需要繼續採取技術偵查措施的,應當及時解除;對於複雜、疑難案件,期限屆滿仍有必要繼續採取技術偵查措施的,經過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長,每次不得超過三個月。

三、材料的保密運用等

1、偵查人員對採取技術偵查措施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和個人隱私,應當保密;對採取技術偵查措施獲取的與案件無關的材料,必須及時銷燬。

2、採取技術偵查措施獲取的材料,只能用於對犯罪的偵查、起訴和審判,不得用於其他用途。

3、公安機關依法採取技術偵查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並對有關情況予以保密。

四、祕密偵查

1、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時候,經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可以由有關人員隱匿其身份實施偵查。但是,不得誘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發生重大人身危險的方法。

2、對涉及給付毒品等違禁品或者財物的犯罪活動,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規定實施控制下交付。

3、採取技術偵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如果使用該證據可能危及有關人員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產生其他嚴重後果的,應當採取不暴露有關人員身份、技術方法等保護措施,必要的時候,可以由審判人員在庭外對證據進行核實。

新的刑事訴訟法的出台對於技術偵查作出的新的規定是我國在立法上的一大突破,具有劃時代的意義,當然技術偵查依然存在其弊端是法律所不能馬上涵蓋的,但經過立法的不斷突破,自然會在技術偵查上有明顯改進,這一方面西方國家得相關規定還是值得學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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