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合同的附隨義務的內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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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醫療合同的附隨義務的內容有哪些?

醫療合同的附隨義務的內容有哪些?

醫療合同的附隨義務的內容有:通知義務、協助義務與保密義務。醫療服務合同的附隨義務以當事人之間的合同關係為前提,以誠實信用原則為依據,其目的在於確保合同目的的實現,並維護合同當事人的利益;其內容也並非自合同關係之始就已確定,而是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隨着合同關係的進展逐步得以確立的。

我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從這一條可以看出,附隨義務至少具有三個方面的內容,即通知義務、協助義務與保密義務。

1.通知義務 通知義務又稱告知義務,是指債務人負有對有關債權人利益的事項的通告使其知曉的義務。合同的履行及合同目的的實現,需要當事人通力配合,其中需要雙方互通信息的情形,多有所在。如果依據誠信原則,當事人應當主動地通知對方,此時便可認為有通知義務存在。

2.協助義務 協助義務又稱為協作義務,指合同當事人應互為對方行使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提供照顧和便利,促使合同目的圓滿實現。

3.保密義務 保密義務是指當事人一方對於知曉的對方的商業祕密或要求保密的信息、事項不得對第三人泄露。

二、附隨義務的利益調節功能表現在下面兩個方面:

首先,附隨義務是在傳統的法定與約定義務之外,平衡醫患合同雙方當事人之間權利和義務關係的結果。它使醫患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延展至診療服務合同履行完畢以後,對醫療服務合同履行進行了補充。附隨義務使醫患雙方利益關係的調節更加密切。

其次,附隨義務對個體與社會間的利益進行了平衡與協調。附隨義務在乎衡合同雙方當事人利益的同時,亦間接地協調了各自所在的利益集團或階層的利益。具體而言,醫患合同附隨義務的單向性—— 醫方當事人在負擔複印病歷該附隨義務的同時,並不必然享有“附隨權利”或者其他權利—— 説明這是依據社會需要,從整體上平衡醫患雙方利益的,具有一定的不平等性。但是,這種不平等正是現代契約(合同)法追求實質正義的具體體現,因此,附隨義務是依據誠信原則而產生的間接法定義務,是國家強制平衡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的結果。

需要明確的是,雖然附隨義務並不需要通過合同的方式進行體現出來,但是涉及到附隨義務的制定也是以我國的相關法律規定來進行適用的,如果違反了相關附隨義務,比如違反了保密協議,在醫療過程中對病患的病歷等情況沒有做好保密工作的,也是需要追究相關的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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