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合同的附隨義務包括哪些?

來源:法律科普站 1.3W

一、勞務合同的附隨義務包括哪些?

勞務合同的附隨義務包括哪些?

勞動合同的附隨義務有:通知義務、協助義務、保密義務以及其他附隨義務。通知義務又稱告知義務,是指債務人負有對有關債權人利益的事項的通告使其知曉的義務。合同的履行及合同目的的實現,需要當事人通力配合。保密義務是指當事人一方對於知曉的對方的商業祕密或要求保密的信息、事項不得對第三人泄露。

二、通知義務具體包括哪些?

通知義務又稱告知義務,是指債務人負有對有關債權人利益的事項的通告使其知曉的義務。合同的履行及合同目的的實現,需要當事人通力配合,其中需要雙方互通信息的情形,多有所在。如果依據誠信原則,當事人應當主動地通知對方,此時便可認為有通知義務存在。

合同法中關於通知義務有很多明確的規定,比如《合同法》第230條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第256條承攬人對定作人提供的材料,應當及時檢驗,發現不符合約定時,應當及時通知定作人更換、補齊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第278條隱蔽工程在隱蔽以前,承包人應當通知發包人檢查,第309條貨物運輸到達後,承運人知道收貨人的,應當及時通知收貨人

綜合起來説,通知義務包括:説明義務,如出賣人在交付標的物時,應如實向買受人説明有關標的物的使用、維修及保養方法等;忠實報告義務,如代理人應及時向被代理人報告被代理事務的情況;瑕疵告知義務,如贈與有瑕疵物品時,應將標的物的瑕疵如實告知受贈與人;此外還有遲到告知義務、提存地點及其方式的通知等。

三、競業禁止業務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以避免片面加重勞動者的義務。首先,不能將競業禁止的範圍無限擴大,否則會損害勞動者的利益。競業禁止的範圍應當在僱員於原單位任職時接觸或可能接觸的商業祕密範圍之內,一般應限定在不得開展與原用人單位相同的業務或受僱於競爭單位,這也是國際上比較普遍的做法。

我們知道,有很多勞動者熟悉數個專業,有多方面特長,在離職競業禁止中限制勞動者以其他專業的其他專長去自營或去他處工作,就有對勞動者不公平之嫌;其次,勞動者以勞動維持生計,其家庭成員的生活也或多或少依賴於其勞動所得報酬,若競業禁止的時間過長,不但影響勞動者本人的生活,也有損於其家庭成員的利益。

因此競業禁止的時間過長,不能體現我國勞動法首先保護勞動者,向勞動者傾斜的立法宗旨。筆者認為,規定不超過2年的競業禁止期限較為合理。

勞動者在單位工作期間獲知的單位的機密、配方等是勞動關係中存在的隱藏的保密條款,此時勞動者應當按照誠實信用原則履行自己的保密義務,如果是泄露的,勞動就需要承擔責任,但是如果是存在實際損失的,單位是不能同時向勞動者主張懲罰性賠償金和違約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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