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或終止合同的附隨義務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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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解除或終止合同的附隨義務有哪些?

解除或終止合同的附隨義務有哪些?

1、通知的義務。合同權利義務終止後,一方當事人應當將有關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的情況通知另一方當事人。比如,債務人按照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債務後,應當通知債權人債務履行的情況;債務人將標的物提存的,應當通知債權人標的物的提存地點和領取方式。

2、協助的義務。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後,當事人應當協助對方處理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的善後事務。比如,合同解除後,需要恢復原狀的,對於恢復原狀給予必要的協助;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後,對於需要保管的標的物協助保管。

3、保密的義務。保密指保守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和合同約定不得泄露的事項。國家祕密,指關係國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確定,在一定時間內只限於一定範圍的人員知悉的事項.

二、合同的解除和終止的區別:

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後,因一方或雙方的意思表示,使基於合同發生的債權債務關係歸於消滅的行為。合同的終止,是指合同的債權債務關係歸於消滅,合同關係客觀上不復存在。根據定義來看,二者極為相似,即都發生債權債務關係歸於消滅的效力。但是二者還是有區別的,其區別主要必須在:

1、二者的效力不同。

合同的解除即能向過去發生效力,使合同關係溯及既往地消滅,發生恢復原狀的效力,也能向將來發生效力,即不發生溯及既往的效力。而合同的終止只是使合同關係消滅,向將來發生效力,不產生恢復原狀的效力。

2、二者適用的範圍不同。

合同解除通常被視為對違約的一種補救措施,是對違約方的制裁。因此,合同的解除一般僅適用於違約場合。合同的終止雖然也適用於一方違約的情形,但主要是適用於非違約的情形,如合同因履行、雙方協商一致、抵銷、混同等終止。由此可見,合同終止的。適用範圍要比合同解除的適用範圍廣。

一般的勞動合同簽署時,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都會約定勞動期限,在期限內若存在特殊原因,可以解除合同,在期限屆滿後才能解除合同。解除後,雙方都需要履行附隨義務,不得隨意泄露公司的機密、泄露職員的個人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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