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的附隨義務有哪些?

來源:法律科普站 1.72W

勞動合同的附隨義務有哪些?

一、勞動合同的附隨義務有哪些?

1、通知義務。通知義務又稱告知義務,是指債務人負有對有關債權人利益的事項的通告使其知曉的義務。合同的履行及合同目的的實現,需要當事人通力配合,其中需要雙方互通信息的情形,多有所在。如果依據誠信原則,當事人應當主動地通知對方,此時便可認為有通知義務存在。民法典中關於通知義務有很多明確的規定,比如《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條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第七百七十五條承攬人對定作人提供的材料,應當及時檢驗,發現不符合約定時,應當及時通知定作人更換、補齊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第七百九十八條隱蔽工程在隱蔽以前,承包人應當通知發包人檢查,第八百三十條貨物運輸到達後,承運人知道收貨人的,應當及時通知收貨人,第九百零七條保管人應當按照約定對入庫倉儲物進行驗收,保管人驗收時發現入庫倉儲物與約定不符合的,應當及時通知存貨人,等等。綜合起來説,通知義務包括:説明義務,如出賣人在交付標的物時,應如實向買受人説明有關標的物的使用、維修及保養方法等;忠實報告義務,如代理人應及時向被代理人報告被代理事務的情況;瑕疵告知義務,如贈與有瑕疵物品時,應將標的物的瑕疵如實告知受贈與人;此外還有遲到告知義務、提存地點及其方式的通知等。

2、協助義務。協助義務又稱為協作義務,指合同當事人應互為對方行使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提供照顧和便利,促使合同目的圓滿實現。它要求當事人在締約過程中承擔協力義務;在履約中,當事人應當顧及另一方及其標的物的狀況,最大限度地運用其能力和一切可以運用的手段實現對方的正當願望,以利於合同的適當履行。合同關係終止後,當事人應當協助對方處理與合同相關的事務。如《民法典》第七百四十一條出租人、出賣人、承租人可以約定,出賣人不履行買賣合同義務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賠的權利。承租人行使索賠權利的,出租人應當協助,第七百七十八條承攬工作需要定作人協助的,定作人有協助的義務。定作人不履行協助義務致使承攬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攬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內履行義務,並可以順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攬人可以解除合同。

3、保密義務。保密義務是指當事人一方對於知曉的對方的商業祕密或要求保密的信息、事項不得對第三人泄露。《民法典》第五百零一條對此作了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祕密,無論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該商業祕密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保密義務在技術合同中的地位顯得尤為重要。保密義務是一種消極義務,只要義務人消極的不作為,而不要求義務人積極的作為。因此保密義務的履行通常不會給義務人帶來額外的負擔。

4、其他附隨義務。《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第2款的列舉並未窮盡全部的附隨義務,故以“等”字表示仍可以有其他的附隨義務,這也反映出,附隨義務的類型及內涵尚在發展中下面將闡述其中的幾種。

(1)注意義務注意義務是對債務人在履行債務時的一般要求,即債務人應盡到如同管理自己事務的注意。債務人的注意程度因其地位、職業、判斷能力及債務的性質而有所不同。一般而言,當事人應作一個善良管理人並像管理自己事務那樣做到盡職盡責,以盡保護對方合法權益的義務。

(2)保護義務保護義務是指在由於合同接觸(準備交涉、履行、受領等)而有發生侵害對方生命、身體、財產的可能性的場合,對於諸此法益不予侵害的義務。附隨義務中的保護義務,論其性質,實相當於侵權行為法上的社會安全義務,與給付義務的關係較遠。

二、附隨義務

目前,各國立法對附隨義務並沒有明確規定其涵義,故學界對其表述也並不一致。附隨義務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附隨義務包括先合同義務、合同履行中的附隨義務、後合同義務。狹義的附隨義務是指合同履行過程中,為協助實現主給付義務,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而履行的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勞動合同的附隨義務是圍繞着勞動合同的內容展開的,一般情況下,是對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的相關情況進行補充和完善,需要注意的是,涉及到勞動合同的附隨義務也是需要勞動者執行並落實的,如果勞動者不執行附隨義務可能對勞動合同的相關條款產生影響的應當承擔責任。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