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生效日期和合同有效期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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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交往過程中,人與人之間常常要簽訂合同來規範彼此之間的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當合同簽訂完畢,就不可避免的討論到合同的生效日期和合同的有效期。很多人認為這兩者是相同的,但實際上卻有着很大的差別,今天本站小編為大家講講合同生效日期和合同有效期之間的區別。

合同生效日期和合同有效期的區別是什麼

一、合同生效期和合同有效期的區別

合同有效期是指簽訂本合同文本的有效期限,因為合同雖然已簽訂,但合同生效會有條件。

合同生效期是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故若是一般合同則以雙方簽字作為合同成立並生效的時間。

二、合同生效期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百零二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准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准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應當辦理批准等手續的,適用前款規定。

第一百六十條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據其性質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三、合同有效期

合同有效期就是合同期限,勞動合同期限是指勞動合同的有效時間,它一般始於合同的生效之日,終於合同的終止之時。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勞動合同期限分為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三種。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在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中,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把完成某項工作任務作為勞動合同起始和終止的時間,該項工作任務開始時即為勞動合同履行的起始時間,該項工作任務完成時即為勞動合同履行的終止時間,這類勞動合同實質上也是一種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另一種表現形式;

綜上所述,合同生效日期和合同有效期不是相同的,其主要區別還在於合同有效期是指簽訂本合同文本的有效期限,因為合同雖然已簽訂,但合同生效仍會有條件。而合同生效期是指以雙方簽字作為合同成立並生效的時間。這兩者還是有很大的差別。本站小編建議,在簽訂合同時,一定要注意合同的生效期和合同的有效期,避免自身權益受到損失,最好在諮詢律師後簽訂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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