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生效和合同成立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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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生效和合同成立的區別是什麼?

合同生效和合同成立的區別是什麼?

合同成立與合同生效的區別,主要在下面幾點:

第一,合同成立與合同生效的構成條件不同。合同成立的構成條件主要有:簽訂主體為雙方或多方當事人,並且當事人已經對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一致意見,但是對於合同是否屬於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並不一定,主要強調合同的外在形式。相比之下,合同生效的條件主要包括: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簽訂合同是行為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並且合同符合法定形式;

第二,法律意義不同。合同是否成立,基本由當事人雙方的意志所決定,體現的是合同自由原則;而合同是否生效,主要由國家法律規定,體現的是合同守法原則;

第三,責任形式不一樣。當合同成立時,當事人要承擔的責任屬於締約過失責任;而當合同生效時,當事人要承擔的責任屬於違約責任。

二、合同成立需要滿足的條件有什麼?

合同的成立需要的條件主要有:

1、訂約主體存在雙方或多方當事人法。商所謂訂約主體是指實際訂立合同的人,他們既可以是未來的合同當事人,也可以是合同當事人的代理人,訂約主體與合同主體是不同的,合同主體是合同關係的當事人,他們是實際享受合同權利並承擔合同義務的人。

2、雙方當事人訂立合同必須是“依法”進行的。所謂“依法”簽訂合同,是指訂立合同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要求,由於合同約定的是當事人雙方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係,而權利和義務是依照法律規定所享有和承擔的,所以訂立合同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如果當事人訂立的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要求,法律就不予承認和保護,這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目的就不能實現,訂立合同也有失去了意義法。

3、當事人必須就合同的主要條款協商一致。即合同必須是經過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的。所謂協商一致,就是指經過談判、討價還價後達成的相同的、沒有分歧的看法。

4、合同的成立應具備要約和承諾階段法。要約承諾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規則,也是合同成立必須經過的兩個階段法。如果合同沒有經過承諾,而只是停留在要約階段,則合同未成立。合同是從合同當事人之間的交涉開始,由合同要約和對此的承諾達成一致而成立法。

合同生效和合同成立的法律意義有所不同,雙方當事人的意志可以決定合同是否成立;法律規定來決定合同是否生效。這兩者的構成要件有所不同,所承擔的責任形式也有所不同,合同成立時,需要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合同生效時,要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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